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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发布他人游记一审判决侵权

发布时间:2019-05-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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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董某某诉邓某某、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净芙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认定邓某某侵犯了董某某在知乎网站发布的游记文章(下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的法律责任。该案是涉单篇图文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体现了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主动性。

董某某诉称,其在知乎网站创作了一篇亲历塞舌尔旅游的游记文章,全文共4014字,包括62幅摄影作品,6544人赞同了该文章。董某某发现邓某某、净芙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账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多次发布了上述涉案作品,严重侵犯了董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邓某某、净芙坊公司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某提交的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的账户信息、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当庭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的方式登录知乎、微博账号查看涉案作品,以及拍摄摄影作品手机中的原始底稿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董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邓某某未经董某某许可,在其注册的“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个人微博账号上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3月11日、2017年7月1通过长截图的方式将涉案作品进行转载发布,转载文章末尾显示“作者:DCZLD;微博:DCZLD;来源:知乎”,上述转载文章共计转发851条、评论443个、点赞1442次。邓某某的转载发布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董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邓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净芙坊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涉案微博账号为个人微博账号,董某某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微博账号注册材料中的一份工作证明记载了邓某某系净芙坊公司的员工,该份工作证明不足以证明净芙坊公司与邓某某实际共同经营涉案微博账号并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董某某主张净芙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了董某某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涉案作品以文字加摄影作品的游记形式发布;涉案作品包含4000余文字和62张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为手机拍摄,拍摄难度不高;涉案微博账号粉丝17.50297万个,涉案作品的转发851条、评论443个、点赞1442次,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广泛;涉案微博多次发布涉案作品,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董某某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董某某未举证证明被告邓某某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商业使用并存在可观获利。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点评

随着国家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快速推进,写景型游记类作品市场也更加成熟。该类型作品主要以文中有图、移步换景、捕捉特点等方式勾勒出当地人文景相融合的画面,是作者通过对旅游中所见所闻的记述而形成思想感情与自然人文画面融为一体的表达。该类型作品因其内容丰富、个性化鲜明、交互体验感强等特点在立体和多维的网络空间传播迅速、广泛。但各种网络社交平台上通过“搬运工”的方式肆无忌惮侵犯该类型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屡屡出现,不仅伤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阻碍一个行业的发展。该案通过对原创写景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认定,在充分考虑侵权人在其拥有百万粉丝微博中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等因素而作出较一般同类型作品更高的判赔数额,以提升侵权行为成本的方式,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平衡权利人受损和侵权人获利之间的关系,切实激发了作者的原创动力和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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