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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上面这张网格图里一共有12个黑色的圆点,但是,无论你怎么看,也无法一次性看到全部的圆点:在远离视线中心的地方,原本应该存在的小黑点似乎都消失了,只有把视线移过去,才能让它们再次出现。这张图被称为“Ninio熄灭错觉”,反映出人体视觉存在注意上的局限性。换言之,无论我们对于某个影像多么的全神贯注,仍然有我们“视而不见”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对实物的认知中,应该关注它们的主要特征。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对比中,我们应该将关注重点放在“要部”。“要部”本来是商标侵权比对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侵权比对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但是,不难发现,这一概念在知识产权的各类侵权比对中都在发挥着作用。
版权侵权比对中的“要部”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尤其是少年儿童,往往会在商场门口安排模特穿上道具服装模仿动漫人物,如果未经许可,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侵犯相应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但是,根据不同情形,又有不同结论。例如,对于那种道具从头到脚包裹的服装道具组成的形象(例如“机器猫”),笔者认为,涉嫌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对于那些只是部分利用相关动漫形象的行为(例如模特只是身着“机器猫”头部以下的同款外部服装,但露出头部和人脸),笔者认为,则未必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中的原因,在于信息量的传递不同。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标准,当我们仅仅利用他人作品的“思想”时,只会有限的转移他人作品的部分信息,只有当我们利用的“信息量”超过合理限度而对他人的作品内容的表达达到一种“替换性”或者“竞争性”的程度时,才会被认为已经达到了“转移表达”的侵权程度。对于那些尚不足以完全再现作品而只是再现了部分非主要特征元素的情形(例如机器猫除头部之外的身体线条),笔者认为,尚不足以达到版权侵权的程度,其原因,就在于对于机器猫而言,能凝聚其版权识别的大部分信息“要部”,集中在其头部。
商标侵权比对中的“要部”
第一,一般情况下,由图形和中文文字组成的商标,国内消费者习惯首先认读文字要素。这是因为,无论是认读、记忆还是描述,中文文字都具有图形不能比拟的先天优势。消费者在记忆品牌、评论品牌或者再次选购品牌时,文字显然更为方便和节省成本。而图形由于构成复杂,一般难以准确描述,一般只能在再次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时起到辅助认知的作用。
第二,当图文商标中的文字要素较难认知时,消费者会转而首先认读图形。这是因为,对于过于复杂的商标要素,虽然具备了足够的显著性不会与其他的商品相混同,却因为消费者难于记忆而无法发挥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对于这种商标要素,消费者更愿意去记忆其他的组成元素,例如,当组成图文商标的文字含有较为生僻的汉字,消费者由于难以认读、记忆文字要素,只能转而认读图形要素。又如,当文字要素由图形和较为复杂的外文单词构成时,消费者由于对外文单词的陌生也会转而选择记忆图形要素。例如,在下图的组合商标中中,相对于下部的外文字母,小花伞的图形形象显然更容易辨认和记忆。
专利侵权比对中的“要部”
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例,“设计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侵权比对中的概念,具体是指设计者对产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自由度,即在排除了公知设计、惯常变化、功能性设计后的创作空间。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的大小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联。一般而言,设计发展较为成熟的产品,如冰箱、车轮等,设计空间就小;刚面市的新种类产品,因为人们并不熟悉其常见外形,设计空间相对较大。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现有设计密集;受产品本身的功能和该领域的技术水平限制较大;该产品的实用功能大于装饰功能。对于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因为产品设计者创作自由度高,该产品领域内的产品必然形式多样、风格迥异,产品的局部细微设计的变化不会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因而对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反过来,对于那些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因为创作自由度小,该领域内的产品必然大同小异,消费者对其设计常见要素已经熟视无睹,因而产品设计的细微变化就能引起人们较为深刻的关注并留下印象。可见,设计空间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设计空间大小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指出,设计空间的大小是相对的,因产品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即使对同一种产品而言,设计空间也会因产品现有技术的增多、技术进步、法律变迁等因素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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