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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王承君。
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青岛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2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嘉隆公司申请再审称,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原料输送装置输送锁扣原料的工序是依靠控制器直接发送电路信号完成的,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气动送料装置,依靠的是机械联动方式,二者不构成等同。并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正是因为克服了涉案专利存在的电信号传输复杂、故障率高的问题,而获得了发明专利权,进一步印证了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综上,美嘉隆公司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青岛局被诉处理决定。
青岛局提交意见称,
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控制器如何具体控制原料输送装置输送锁扣原料,亦未限定所发送信号的类别,无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具体送料方式如何,均需控制器发送信号给气动送料装置一体化的级进模进行后续操作,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此外,美嘉隆公司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其可专利性与本案侵权比对的结果亦无必然关系。综上,青岛局请求驳回美嘉隆公司的再审申请。
王承君提交意见称,
权利要求1并未对原料输送装置的具体构造进行限定,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只是举出了电信号送料的实施例,但并未局限于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气动送料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综上,王承君请求驳回美嘉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美嘉隆公司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704165.7,名为"一种钢带箱锁扣装订机自动送料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1.一种钢带箱锁扣装订机自动送料装置,包括具有上模板的级进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固定于级进模进料口处的与气源相连的气动腔体,一设置于气动腔体上的允许锁扣原料穿过的、可沿锁扣原料往复移动并带动锁扣原料进入级进模的气动送料夹板,所述气动送料夹板与气动腔体气动伸缩活动连接,在气动腔体上设置有控制气动送料夹板气动伸缩的气动阀,所述气动阀与设于级进模上模板上的气动压板活动连接。"再审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有关原料输送装置的技术特征与该权利要求相同。
美嘉隆公司上述专利说明书记载,"CN202053566U(即涉案专利)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一旦其中任何一个信号环节出现问题,控制器将会发出错误信号,导致原料输送装置无法正常发出信号控制伺服电机进料,直接影响装订机的正常运转,众所周知,设备的电路信号传输越复杂,其设备的故障率越高、成本也越大,后期设备的维护量也越大,直接影响该行业的发展。","(本专利)摒弃了传统的通过电信号先进料再装订的方式,采用机械自动进料的方式,液压油缸接收驱动信号驱动级进模进行装订动作的同时夹紧锁扣原料,在级进模装订完成后驱动锁扣原料进入级进模完成下一次预装订,节约了工序,减少了对锁扣原料的进料信号控制,大大降低了设备维护量,提高了设备的使用寿命。"
本院经审查认为,
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实现锁扣装订的全自动化,降低人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为实现这一目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驱动装置、工件输送装置、原料输送装置、级进模等部件通过控制器实现信号连接,通过控制器向各个部件发送信号来实现有序作业。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在锁扣原料输送的环节采取了机械自动进料的方式,即通过级进模的下压和上行触发"气动压板+气动阀+气动送料夹板"的气动连锁反应,最终实现对锁扣原料输送的控制,该种进料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控制器发送送料信号至原料输送装置,控制其输送锁扣原料"在信号的表现形式和传送方式上形成了区别,这种区别导致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亦有所不同,应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出发,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1中的"送料信号"做出更明确的解释。青岛局被诉处理决定及一、二审判决仅以权利要求1未限定信号的类型为由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其保护范围,有所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吴蓉
审判员佟姝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云鹏
书记员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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