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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强化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9-05-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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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近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商标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增加了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次对商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有助力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可谓正当其时。”业内人士评价。4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刚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措施,使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能够有效落实,维护健康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在便利申请人尽快获得商标注册的同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也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频频出现。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此次对商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时,增加了关于规制恶意注册的多项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并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增加关于规制恶意注册的多项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从源头防止商标囤积与抢注问题,推动提升商标审查效率与质量,营造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商标法研究所所长王莲峰表示,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正式施行后,商标审查机关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将来使用该商标的可能性,对于申请人将来真实使用商标可能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说明,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予以驳回。

“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严重侵占了商标资源,扭曲了商标的本来功能,损害了商标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的按需申请原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宏指出,此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并将该条款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的绝对理由条款,能够增强商标法第四条的可适用性,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商标囤积案件时将有法可依。

此次商标修改,还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上述规定可以使商标权利人获得更加充分的侵权补偿。”贾宏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适用的前提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或涉案商标许可费能够明确计算的情况下,可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在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不仅需要考察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要性,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如果只是防御性注册的,不能一概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贾宏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应该以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来界定,还是以商标申请主体的经营范围来界定,以及‘恶意商标注册’中的‘恶意’如何认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以明确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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