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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律师代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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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在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对被告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决定)及其采信的证据进行分析,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错误地将区别特征“升降机同步装置”和区别特征“升降机垂直升降、平移二维同步运动”割裂开来,并将“升降机同步装置”这一精巧、复杂的结构简单分解、替换为“同步齿轮”和“张紧链轮”,进而将分解后的技术特征分别认定为公知常识,而不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配合关系及协同作用,想当然地仅以公知的属性认定效果,最终犯了事后之明的错误。

  具体陈述如下: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7相比,共有4个区别技术特征,被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遗漏一个区别特征: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被告作出的第26414号无效决定在描述附件7中的技术方案时认为:“该停车设备的优点在于:将原井道内作水平及垂直方向运行工作的主机,即依靠地面轨道行走的堆垛机用升降机来替代,使得在水平方向行走的仅是一辆重量为2吨左右的移动大车,在垂直方向的运行工作由升降机来承担,并可采用高精度的电梯导向系统作垂直方向的导向(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多层存车库位设置有可使得汽车在出入库的搬运过程中,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的同步运动的升降平台带横移搬运器的汽车升降机)。”(见无效决定第7页中部,即12-16行)

  被告想当然的认为,附件7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已公开了“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的同步运动”这一技术特征,但是,事实上,附件7并未公开该技术特征,并且,附件7由于缺少升降机同步装置,也根本无法实现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7相比,具有以下4个区别技术特征:

  1)横移轨道二端横移阻挡器;

  2)配重装置、配重导轮、配重导轨,升降链条的一端连接在升降平台上,另一端连接在配重装置上;配重装置安装有配重导轮,使配重装置沿配重导轮作垂直运动;

  3)升降同步装置,及其具体结构;

  4)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的同步运动的升降平台(101)带横移搬运器(500)的汽车升降机(100)(见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页3-4行)。

  二、升降同步装置的具体结构、运行原理及技术效果

  (一)本专利升降机同步装置的具体结构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附图3、附图4可知,升降同步装置的具体结构为(参见附图3和附图4):

  1)升降系统

  升降轴(105)安装于顶架(103)上,升降轴(105)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104),升降轴(105)中部安装有升降链轮(106)和同步链轮(115),升降链轮(106)上安装有升降链条(107),升降链条(107)的一端连接在升降平台(101)上,另一端连接在配重装置(112)上; 

  2)升降同步装置

  一对同步齿轮(116)安装在升降机顶架(103)上,每一个同步齿轮(116)上安装有一个同步链轮,同步链轮(116)与同步齿轮(116)同轴,在升降机顶架两端的升降轴(105)上(见附图3),安装有同步链轮(115),同步齿轮(116)上的同步链轮与升降轴(105)上的同步链轮(115)通过同步链条(118)相连接,同步链条(118)配有张紧链轮(117),张紧链轮(117)安装在同步链条(118)的中部。

  升降同步装置和升降系统紧密联动,二者存在作用与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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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专利升降机同步装置的运行原理和技术效果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最后1行-第5页第一段)及附图3、附图4可知,升降机同步装置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原理如下

  升降驱动装置(104)驱动升降轴(105)运转,升降轴(105)传动升降链轮(106)、同步链轮(115)同时运转,升降链轮(106)通过升降链条(107)带动汽车升降平台和配重装置作升降垂直运动;升降轴(105)传动安装在其上的同步链轮(115)运转,同步链轮(115)则通过同步链条(118)带动安装在同步齿轮(116)上的同轴的同步链轮运转,同步链轮通过传动轴的运转同时带动同步齿轮(116)运转;安装在同步链条(118)中部的张紧链轮(117)作用于同步链条(118),使得其适度张紧,从而实现正常传动;一对同步齿轮(116)通过轮齿相互啮合实现同步运转,一对同步齿轮(116)的同步运转又带动分别安装在每一个同步齿轮(116)上的两个同步链轮同步运转,两个同步链轮的同步运转通过同步链条的传动反作用于分别安装在升降机顶架两端升降轴(105)上的两个同步链轮(115),使其同步运转,两个同步运转的同步链轮(115)分别通过两个升降轴(105)的传动作用于两个升降链轮(106)使其同步运转,两个升降链轮(106)的同步运转通过升降链条(107)使得升降平台(101)两端同步升降、同步运动。

  因此,一对同步齿轮和安装在升降机顶架两端的两个升降轴、升降链轮之间,通过一系列精巧、复杂的部件配合、协作与联动,相互之间作用与反作用,使得升降平台在横移搬运器快速平移的同时始终保持平稳垂直升降,从而实现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升降机同步装置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最大特点,就是实现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即在快速垂直升降运动的过程中,位于升降平台上的汽车横移搬运器进行快速平移运动。当升降机垂直升降过程中,汽车横移搬运器的平移运动使得升降平台的重心处于动态变化当中,如果没有升降同步装置,那么,汽车横移搬运器从升降平台的一端向另一端快速平移时,正在垂直升降的升降平台将难以保持平稳,通俗地讲,如果没有同步升降装置,汽车横移搬运器的平移运动将会导致升降平台发生摇晃、倾斜,以至于发生事故。通过分析升降机同步装置的运行原理可知,升降装置通过一系列精巧、复杂的结构部件的紧密协作、层层传动,通过一对同步齿轮和安装于顶架两端升降轴上的两个同步链轮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保证了在汽车横移搬运器快速横移运动时升降平台两端的同步升降,从而达到升降机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运动的技术效果。

  三、 本专利中的升降同步装置和被告所谓的附件8中的“同步装置”具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被告在无效决定中认定,附件8公开了一种同步升降装置,被告述称:“关于区别特征3,附件8公开了一种双排式多层汽车库的同步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2):升降同步装置包括安装在框架(5)(即升降机顶架)上的升降动力头(8),电力控制箱接头升降动力头(8)的电源,升降动力头(8),经链条(13)、链轮(14)带动卷轴(12),其两卷轴(12)上有四个卷轮(10)带动四根钢绳(4)运行,带动泊盘底座(21)及停车盘(1)上升或下降,其中转轴(23)头端的滑轮(27)沿着立柱(15)的滑槽上、下移行,保持泊盘底座(21)的稳定运行。可见,附件8中公开了一种由动力头带动链轮、链条从而实现同步升降的装置”。(见无效决定第8页第11-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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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利的升降同步装置和被告所谓的附件8中的同步升降装置具有本质的区别:

  1)升降机的整体架构不同

  本专利中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位于升降平台(101)上的横移搬运器(500),而升降平台(101)置身其中的框架是固定的,并不进行平移运动(见本专利附图1、附图2、附图3、附图4)。

  而附件8中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一个长方体或立方体框架:左、右行程动力头(7)和泊盘底座动力头(25)通过电力控制箱的倒顺开关使上框架(5)和泊盘底座(21)经滚轮(9)和(22)同步沿天轨(11)和地轨(19)左右滑行(见附件8附图2)。

  2)垂直升降、平移的空间大小不同

  由于本专利赖以升降的框架是固定的,而进行平移运动的仅仅是汽车横移搬运器(500),所以,本专利的立体停车库,纵向的高度可以做到很高,如达到25层停车位,左右横向的长度可以做到很长,只要有占地面积允许,可以达到30-50米甚至更长。即本专利中进行垂直升降、平移的空间非常之大,远远大于附件8中的技术方案。

  而附件8中,由于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一个长方体或立方体的框架整体,所以,这种笨重的移动车辆的模式决定了框架在高度上不能太高,最高也就3-5层的高度,在左右长度上不能太长,最长也不会超过10米。

  3)车辆移动的模式、难度不同

  根据以上两点区别可知,附件8中进行平移运动的是一个笨重的长方体或立方体框架,这种架构决定了:

  ①长方体或立方体的框架不可能太大,否则将难以实现顺利移动,尤其是难以实现上下同步平移,因此,附件8中的框架在左右横向的长度仅能容纳一辆车;

  ②在框架平移过程中,泊车底座(21)(即升降平台)无法同时进行垂直升降,即不能实现框架整体平移和泊车底座(21)垂直升降二维同步;

  ③退一步讲,即使附件8中的升降系统能够实现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维同步,那么,其进行二维运动的速度也非常受限制,其二维运动的高度、长度也大大小于本专利中的垂直升降、平移二维运动。因此,本专利中垂直升降、平移所面临的难度和挑战性远远大于附件8中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也必将和附件8存在本质区别。

  4)升降驱动装置、驱动方式不同

  本专利中的升降驱动装置(104)是安装在位于顶架左右两端的升降轴(105)上(见本专利附图3),升降驱动装置(104)驱动升降轴(105),升降轴(105)同时带动升降链轮(106)和同步链轮(115);

  附件8中的升降驱动装置是升降动力头(8),安装在上框架(5)中间的支架(6)上(见附件8附图2),升降动力头(8)通过链条(13)和安装在框架(5)左右两端卷轴(12)上的链轮(14)相连接。

  因此,本专利的升降驱动装置是安装在顶架两端并直接驱动升降轴,简称为:两端直接驱动;而附件8中的升降驱动装置即升降动力头是安装顶架中间,且并不直接驱动升降轴(卷轴),而是通过链条传动带动顶架两端的卷轴,简称为:中间间接驱动

  5)附件8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升降同步装置

  如上文所述,本专利存在一个结构精巧、复杂的升降同步装置,升降同步装置和升降驱动装置、升降轴、升降链轮等升降系统具有并列关系,紧密联动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作用与反作用,最终实现垂直升降、平移二维同步运动。

  而附件8中的升降动力头(8)是升降驱动装置,与升降动力头相连接的链条及链轮等均属于升降系统,不是升降同步装置。附件8的泊车底座在升降过程中,是靠转轴(23)头端的滑轮(27)与立柱(15)的滑槽紧密接触而保持其稳定运行的。

  因此,如果一定要说附件8存在升降同步装置的话,那就是转轴头端的4个滑轮和4个立柱上的滑槽。很显然,这和本专利的升降同步装置具有本质区别,不可同日而语。

  四、被告无视本专利与附件8在整体架构、升降系统、升降同步装置等方面的根本区别,牵强附会的将附件8中的动力头、链条、链轮等升降系统视同于本专利中的升降同步装置,进而将本专利中的创新点升降同步装置错误的认定为公知常识。

  被告在无效决定中述称:“可见,附件8中公开了一种由动力头带动链轮、链条从而实现同步升降的装置,相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同步装置,附件8的同步升降装置未明确公开采用一对安装于升降机顶架上的同步齿轮以及同步链条配有张紧链轮,张紧链轮安装在同步链条中部。但在动力头中设置同步齿轮用于同步转动、以及为了使链条张紧而在同步链条上配有张紧链轮均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且附件18第182页中公开了使用张紧轮实现链传动张紧的目的。”(见无效决定第8页第一段倒数7-3行)

  1)本专利中的升降同步装置的结构特征、运行原理及技术效果(见本代理意见二)均和附件8中的升降动力头存在根本区别:

  升降驱动装置(104)驱动升降轴(105)运转,升降轴(105)传动升降链轮(106)、同步链轮(115)同时运转,升降链轮(106)通过升降链条(107)带动汽车升降平台和配重装置作升降垂直运动;升降轴(105)传动安装在其上的同步链轮(115)运转,同步链轮(115)则通过同步链条(118)带动安装在同步齿轮(116)上的同轴的同步链轮运转,同步链轮通过传动轴的运转同时带动同步齿轮(116)运转;安装在同步链条(118)中部的张紧链轮(117)作用于同步链条(118),使得其适度张紧,从而实现正常传动;一对同步齿轮(116)通过轮齿相互啮合实现同步运转,一对同步齿轮(116)的同步运转又带动分别安装在每一个同步齿轮(116)上的两个同步链轮同步运转,两个同步链轮的同步运转通过同步链条的传动反作用于分别安装在升降机顶架两端升降轴(105)上的两个同步链轮(115),使其同步运转,两个同步运转的同步链轮(115)分别通过两个升降轴(105)的传动作用于两个升降链轮(106)使其同步运转,两个升降链轮(106)的同步运转通过升降链条(107)使得升降平台(101)两端同步升降、同步运动。

  如上文所述,附件8中的升降动力头是升降驱动装置,属于中间间接驱动,即使在动力头上设置同步齿轮,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升降驱动装置。而本专利中安装在升降机顶架上的一对同步齿轮不是升降驱动装置,其作用不在于传导驱动力,而在于通过反作用于升降系统而实现制约功能,从而保证升降平台在横移搬运器快速横移的同时实现同步平稳升降。

  由于附件8中的长方体或立方体的平移框架相对于本专利的固定框架而言,无论是高度还是左右横向的长度均大大缩小,因此,这种驱动装置在附件8中或许还能实现正常升降和平移,但如果用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由于升降平台的左右横向长度、顶架的高度均远远大于附件8中的相应数据,将驱动装置设在顶架中间部位向远在两端的升降轴、升降链轮实施间接驱动,尽管有张紧轮的张紧,仍然会因为力矩过长而不可避免的发生运转困难,难以实现同步升降

  因此,本专利中的升降驱动装置是设在位于顶架左右两端的升降轴上,进行直接驱动。而设置在顶架中间的一对互动齿轮、互动齿轮上的同步链轮、同步链条、张紧轮、升降轴上的同步链轮,则构成了和升降系统相互并列、又密切配合、相互作用的同步装置。

  2)被告错误地将区别特征“升降机同步装置”和区别特征“垂直、平移二维同步运动”割裂开来,并将“升降机同步装置”这一精巧、复杂的结构简单、错误的分解为“同步齿轮”和“张紧链轮”,进而将分解后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而不考虑技术特征之间之间的配合关系及协同作用,想当然地仅以公知的属性认定效果,最终陷入事后之明的错误。

  

  五、被告复审委在其微信公众号“赋青春”(微信号:youthprb)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评判创造性的文章,从两篇经典案例中归纳出一系列关于评判发明创造之创造性的观点和原则,其所秉持的观点和原则足以支持原告的上述主张。

  被告复审委于2017年3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赋青春”上发布一篇文章:【以案说法】《创造性评判——区别特征及其作用和效果》(见本代理意见附件)。在这篇文章中,被告从两篇案例中归纳出一系列关于评判发明创造性的观点和原则。具体如下:

  认定区别特征的作用和效果,应避免当然地将其本身常用的基本属性直接认作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将该区别特征置于整体技术方案中,考虑其与其他技术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联系后,确定其为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特别在区别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时,不考虑与技术方案其他特征的关联作用,当然地仅以其公知的属性认定效果,则极易陷入事后之明的偏颇。

  如果多个技术特征相互配合得到某种技术效果,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协同作用、不可或缺的关系,则应将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谓协同作用,可以是工作方式中的条件关系、机械结构中的紧密配合关系、化学反应中的关联反应等。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上述关于发明创造性之评判的观点和原则,足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的相关主张。然而,被告在本案无效决定中的观点和相关主张,恰恰违反了其在上述案例文章中的观点、原则,可以说是背道而驰。

  希请合议庭对被告上述文章中所主张的观点、原则予以合理采信,纠正其在本案中所犯的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代理人认为,本专利中升降同步装置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同样具有创造性。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被告的错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敬请采信。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徐新明律师

                               2017年5月8日

附:

1.赋青春【以案说法】《创造性评判——区别特征及其作用和效果》

2.第2862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

3.第87522号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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