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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2018年以来,苹果公司针对高通公司的40余件专利权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系列案件涉及其中的3件专利。
ZL201310491586.1号专利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微创新技术。合议组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ZL201480013124.1号专利涉及深亚微米工艺节点中集成电路多层金属互连结构,是系列无效宣告请求中唯一涉及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案件。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维持专利权有效。ZL200880004304.8号专利涉及如何定位、追踪以及找回无线通信设备的装置和方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ZL201310491586.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解析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在回归GUI的技术本质、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GUI领域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方面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ZL201480013124.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的侵权程序判定得出正确结论奠定了基础。ZL200880004304.8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准确把握技术本质,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衡量,进而判断技术启示的有无,对创造性的评判具有指导意义。
02、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的ZL20142052272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涉及自拍杆,在使用时无需临时组装,折叠收纳无需额外占用空间。该专利获得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并为源德盛公司创造了数以亿计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自拍杆市场也出现了大量仿制侵权产品,源德盛在全国展开大规模诉讼维权行动,目前多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共提出了26次无效宣告请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59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也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本案的另一层典型意义在于,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重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之间的关系,对专利权进行分层保护,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合理。
03、名称为“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的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无国界医生就专利权人美国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利德公司)的ZL201280004097.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涉及一种治疗丙型肝炎的泛基因型口服直接抗病毒药物组合制剂的核心成分,其药物名称为“维帕他韦”。
本案涉及的“维帕他韦”与另一治疗丙肝的药物“索非布韦”均为吉利德公司在抗病毒领域研发成功的明星药物,二者联合形成的泛基因型组合制剂于2016年在英国首次获批,于2018年5月在中国获批上市。无效宣告请求人无国界医生为全球性的独立自主的非牟利组织,其工作包括支持或者亲自提交某些药物专利的无效请求。本案是其首次在中国向制药巨头的药品专利发起的挑战。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839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如何把握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决定中解析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化合物核心结构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技术效果的分析比对等涉及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诸多焦点问题,对相关领域的审查标准适用具有示范作用。
04、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民公司)就专利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360公司)的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带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电脑。
360公司认为其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遭到侵犯,将江民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是自我国于2014年将涉及GUI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国内首例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江民公司遂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打响GUI专利保护的第一枪,涉案专利的无效和侵权纠纷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196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对比判断作出了详细分析认定,同时,对新颖性宽限期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对创新主体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提交GUI领域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突出GUI设计、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并清楚示出GUI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以期实现最大程度保护GUI设计的初衷。
05、名称为“电动独轮自行车” 的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廉芳芳、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公司)、安秋锦就专利权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110089122.9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电动独轮自行车的基本结构,属于电动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
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代步工具,获得蓬勃发展,同时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也纷至沓来。持有专利的行业先驱Segway(赛格威)公司、Shane Chen(陈星)、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相互在美国发起“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本案专利申请人陈和是Shane Chen的利益相关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一纳恩博公司与Segway公司存在并购关系。本案专利先后经历了8次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国内多个电动平衡车生产厂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最终作出第36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本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含义给出明确解释,并且阐释了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的技术方案对比标准,对本国优先权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06、名称为“滴眼液”的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的ZL01815617.7号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与专利权人开发并上市的商品名为“泰普罗斯”的滴眼液产品密切相关,“泰普罗斯”目前已在60余个国家和地区上市,2015年底登陆中国市场,为参天制药眼科用药中治疗青光眼的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究竟是属于基于产品新性能而产生的新用途,还是仅为已知产品固有性能的效果描述。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本案无效决定;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则支持了本案决定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医药领域在如何解读方法权利要求的功能、用途特征方面颇具典型性。决定通过对案情本身的抽丝剥茧,诠释了方法权利要求中如何考量效果、功能特征的限定作用及其与权利要求主题之间的关系,对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该案能启发创新主体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思考和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视。
07、名称为“充电器租售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拓特电子)的ZL20132082679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移动电源租售,即共享充电宝的相关技术。
共享充电宝是在“共享”风口上出现的细分行业,入选“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共享充电宝在2017年急剧增长后,次年出现行业洗牌,多起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拓特电子的涉案专利于2013年独家授权给深圳租电智能科技使用,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涉及共享充电宝的基本架构,故该专利权的存续与否会对后续的市场发展状况带来很大影响。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定中如何准确把握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提供了参考思路。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整体架构时,将二者的技术领域认定为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概括为同一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需要明确的技术启示才能用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08、名称为“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丹尼斯科美国公司的ZL200780037776.9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一系列在已知酶的基础上通过基因定点突变技术所获得的糖化酶变体。
葡糖淀粉酶(俗称糖化酶)是酶制剂中用途最广、消费量最大的一种,其广泛应用于食品、调味品制造加工领域,在现有糖化酶的基础上,采用生物技术对天然酶进行改造以获得性能优异的酶是糖化酶领域的主要研究热点之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发明的创造性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之间的关系、生物序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把握等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审查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845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专利权人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生物技术领域对效果实验数据的一般要求,并且对具有特定突变方式的酶变体的创造性如何评判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多理由多证据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查思路。
09、名称为“化学气相沉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维易科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的ZL20122005604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维易科公司于2017年4月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对中微公司的器材供应商SGL展开专利诉讼,要求禁止SGL向中微公司供货。中微公司遂以其侵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维易科公司诉至福建省高院。维易科公司随后就本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的MOCVD装置为生产半导体器件如发光二极管(LED)芯片的核心设备。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作出后,中微公司在福建省高院获得了针对维易科的禁令,随后经过一系列谈判,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创造性评价中准确把握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以及发明构思的分析在技术特征比对和技术启示判断中的重要作用。本案还展现了专利作为有效的强力武器在企业角力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10、名称为“艾灸杯”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案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周某某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CN201620625135.1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38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上述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包含推测内容的医疗保健效果的认定提供了思路。对于涉及医疗保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鉴于人体机理的复杂性,以及考虑到对人体的安全性等因素,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确定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必然能够产生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则申请人应提供实验证据以验证其预期效果。
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诸多申请的技术效果并未经过实践验证,只是一种预测,一种实施效果不确定的理论可能性,这类专利申请如果被授权,会误导消费者,有损我国专利形象。鉴于此,本案提出对于涉及医疗保健、关乎生命安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严格依法审查,对其效果的验证应从严要求,进而引导并进一步提高该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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