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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美国添柏岚公司不远万里来到余杭法院打官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山同业公司及其股东钱某告上法庭。余杭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4月22日进行了宣判。
添柏岚公司在中国被称为Timberland、踢不烂、天博伦等,是美国威富公司所有的户外生活时尚品牌。基于其独特的制鞋技术,打造出了世界上第一双防水靴。自该品牌进入中国以来,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推广,从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销量,2017年,Timberland在双十一天猫户外用品热销店铺中排名第一。被告中山同业公司也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鞋类产品的公司,在淘宝、天猫分别开设店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
谁是真正的“踢不烂”大黄靴?
添柏岚公司起诉称,被告中山同业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销售名为“踢不烂10061大黄靴”的产品,无论是颜色、造型、鞋底纹路、细节线条,还是产品型号都效仿了原告的大黄靴,甚至直接使用了“踢不烂”来介绍、宣传商品。同时,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微店也大量使用“踢不烂”、“Timberland”、“大黄靴”标识销售侵权产品,还在百度贴吧中发帖公然宣称“Thesameway 10061,大黄靴经典复刻,森威鞋店口碑产品”。同时,2016年4月8日,中山同业公司的唯一股东钱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虽然该商标仍在异议程序当中,但中山同业公司已将该标识用于其鞋类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位置与原告商标的使用位置几乎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那么,中山同业公司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标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商标“”虽有差异,但两者图案表达形式相近,容易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属于近似商标,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侵犯添柏岚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
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大黄靴”产品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一定影响的商品”。虽然“踢不烂”一定程度上指代了鞋子本身坚实耐用的特点,但是经过原告持续宣传及使用,已与原告大黄靴产品建立了对应关系,取得了显著性,应当认定为“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大黄靴”的整体配色、局部颜色组合、六角形的鞋眼、黄褐相间的鞋带、鞋底的纹路等虽具有实用性价值,但同时也兼具了装饰性功能,且该些装饰性要素能够与功能性部分相区分开来,可以认定为“大黄靴”的特有包装、装潢。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及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恶意侵权,加倍赔偿
中山同业公司的股东钱某之前专门销售Timberland的产品,对原告的大黄靴产品非常熟悉,其明知大黄靴产品的装潢、名称,仍然不予合理避让,反而在淘宝、天猫店铺、微店大量使用“踢不烂”标识销售侵权产品,并在百度贴吧中发帖公然宣称“Thesameway 10061,大黄靴经典复刻,森威鞋店口碑产品”,其侵权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同时,被告方通过淘宝店铺、天猫店铺、微店等多种途径宣传、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但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以及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形状,不宜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本案正是充分把握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通过缜密调查、综合考量,最终认定“踢不烂”虽然具有指代商品结实耐用的特点,但是经过原告的持续宣传推广,已经与其大黄靴产品建立了对应联系,可以认定为大黄靴的特有名称。同时“装潢”本身系对商品外表的修饰,起到美化商品的作用,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以及仅使商品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特有包装、装潢受保护。但同时兼具装饰作用与实用性价值的装潢,能够与其功能相区分的部分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装潢予以保护。大黄靴的整体颜色配比包括鞋面、鞋底、靴领的配色以及鞋眼的形状、鞋带的颜色组合、鞋底的花纹形状及排布方式可以与其功能相区分,可以认定为大黄靴产品的整体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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