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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设“黑作坊”生产假冒“金纺”进行线上销售,自然人纪某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4-2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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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产假冒产品一审被判刑

见“金纺”牌衣物护理剂热销,纪某某与他人合谋在淘宝网开设店铺,线下开设“黑作坊”生产假冒“金纺”,最终被查获入狱。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徐汇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

通过线下超市的摸排和线上网店的浏览,纪某某与两位朋友发现“金纺”牌衣物护理剂销量较大,深得消费者信赖,于是3人动起了歪脑筋,仿佛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

2017年3月,3人一拍即合,开起了“黑作坊”,自己生产假冒“金纺”衣物护理剂,并在网上开设店铺售卖。生产过程中,3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销售,有人负责发货,还有人负责购买空瓶、商标及原料。仅一个月的时间,纪某某等人即制作了1.9万瓶护理剂,销售金额达50万余元。

2018年4月,纪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自小家很穷,法律意识淡薄,以前不知道是犯罪,现在知道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法庭之上,纪某某低头忏悔。同时,他辩称自己在整个团队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从犯;且他有8天时间在外旅游未参与经营,因此他的作案金额应当相应扣除。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纪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纪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各人之间属分工不同,无主次之分,因此纪某某辩称自己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纪某某对犯罪金额的辩称,法院认为各共同犯罪的行为均指向犯罪结果的总金额,因此纪某某应对所有犯罪金额承担责任。

最终,上海徐汇法院根据纪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长期以来,在很多人的习惯思维里,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多数会被认为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对象,还有些人觉得贫穷、弱势的人犯罪,就可以得到原谅。但一个人是否贫穷、弱势、观念淡薄,与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不是犯罪的理由,更不是道德沦丧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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