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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这段时间在知识产权领域最热门的话题非视觉中国莫属,视觉中国独特的商业模式也被网友们所提示,这是一套以著作权法律维权为武器,以“鹰眼”AI智能检索技术为前导,把触角深入中小公司,以法律追责为压力而最终获取客户的商业闭环。
有人指出,因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了华盖创意(隶属视觉中国集团)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并在判决书表述,只要图片上有视觉中国相的相关公司的水印,就默认是视觉中国的图片,除非有相反证据。于是,视觉中国认为自己有了最高法的加持,图片打上视觉中国的水印,那就是视觉中国的。不仅如此,这份判决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于是视觉中国拿到了最高法的“屠龙宝刀”。
乍一看,似乎司法机关为视觉中国作了背书,才让视觉中国有恃无恐,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详实地陈述了事件以及法院的观点,只要经过认真研读,就不难发现最高院的逻辑并非那么简单粗暴,也并非如有的人那样一厢情意的理解。
该判决书查明,正林公司在其公司的宣传图册上使用了案涉的图片,而华盖创意声称拥有该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主张正林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要求正林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和所有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样,原告华盖创意必须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或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该案的一审、二审及最高院的再审,核心的案涉均是华盖创意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在一审时,华盖创意提交如下证据:
1.美国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列附件之图片的授权书;
2.北京市某公证处的公证书;
3. 美国Getty网站在线销售案涉图片,并附有对应的G公司水印。
一审法院认定华盖创意享有著作财产权,正林公司未获许可使用图片系侵权行为,须向华盖创意承担赔偿责任。
正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提交如下证据,意在证明华盖创意并不享有著作财产权:
在国外的图片网站T公司、S公司、P公司在线销售案涉图片,并附有对应的T公司、S公司、P公司的水印,摄影者为R摄影师。
正林公司辩称,案涉图片并非只有Getty公司进行销售,华盖创意声获得Getty公司授权并享有图片著作财产权,存在权利瑕疵。
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创意的诉讼请求。
华盖创意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据:
1.经过公证的R摄影师宣誓,证明案涉图片为其作为Getty公司雇员时的职务作品,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
2.经过公证的分销协议,S网站为Getty公司的分销商,其权利来自于Getty公司授权。
3.经过公证的P网站、S网站的声明,称其实际为Getty公司的部门。
该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华盖创意和正林公司的诉讼策略全部围绕如何证明著作财产权的证据而展开,最高法院也是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标准,对一审、二审及再审阶段的证据及法院判决作了评述。该部分论证充分、说理清晰,其对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标准的评述,不仅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甚至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参考。
而关于视觉中国所谓的拿到最高法的“屠龙宝刀”,也源于该论述。显然,这被视觉中国有意地歪曲了。
最高法认为,一审时华盖公司提交Getty公司的授权书以及该公司网站上销售的打有Getty水印的图片,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正林公司辩称其未进行著作权登记故不享有著作权,但未提交证据。最高法院认为,著作权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图片打水印亦属“公之于众”的署名方式,正林公司主张华盖创意不享有著作财产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其观点不应被采信。故一审法院判决正林公司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二审时,正林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华盖创意存在权利瑕疵,而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故二审法院认为其不享有相关权利也是正确的。
在再审阶段,华盖创意对二审时正林公司的举证进行相反举证,法院认为其回应了正林公司,进一步补充权属证明。而正林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认定华盖创意享有著作财产权。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院的认定,乃是基于不同审级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标准,是对双方分别提交相反证据时的证据采信规则,可称是教科书式的证据审查。
但是,如果片面地抽出判决书中“网站上的署名……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就认为,只要打上了水印,就享有图片著作权,是断章取义的理解,是对法律适用的重大错误。如是有意为之,其背后的动机可见一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中,收录了该案并作评述,全文是:
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在再审申请人华盖公司与被申请人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从诉讼角度不难看出,最高法上述表述仍是围绕证据的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依然不能得出只要打了水印就是著作权人的结论,更不能就此认为,华盖创意(视觉中国)据此获得最高法的“屠龙宝刀”。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虽然华盖创意胜诉,但胜诉金额非常值得玩味,只有4000元的赔偿金额。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不论是华盖创意还是正林公司,在诉讼上所支付的成本远高于此。如果计算经济账,对于双方来说,似乎都“不划算”。
但是,华盖创意(视觉中国)毕竟手握最高法的判决,不明所以的中小公司往往会被“镇住”,众多中小公司在收到律师函、起诉状时,只要视觉中国的工作引用该判决,祭出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权威,中小公司承受的压力不难想象。加之和解、成为付费用户的支出,可能比应诉更为划算,于视觉中国的业务在此后几年高歌猛进,在维权式拓展客户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直到把没有获得授权的黑洞图片也作为收费内容,意图向客户收取费用,这辆快车被强行踩下刹车。或许,视觉中国在这份最高法的判决书光环下,太容易拓展客户,太容易赚钱了。
最高法院的案列,更多的是指出某个具体的规则,并不代表着某类案件的必然结论。对于具体案件而言,仍然需要从证据角度全部考查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我们在厘清这份判决书的内容后,更应该深思那些中小公司在面对视觉中国维权主张时的心路历程,自己放弃什么,看重什么。
视觉中国并没有拿到“屠龙宝刀“,只是我们把它看成了宝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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