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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收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提出的请求,即澄清版权所有人可从网络平台和中介机构获取哪些有关涉嫌侵权的互联网用户的信息。
根据德国版权法,版权所有人有权要求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如网站运营商、社交媒体和内容平台)披露涉嫌侵犯其版权的用户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对这些人采取执法行动。与此有关的法律(参见《德国版权法》第101条)旨在实施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
然而,诉至BGH的纠纷的争论点是版权所有人对涉嫌侵权人的详细“地址”的获知范围。该案件涉及德国电影制作和电影发行公司康斯坦丁电影公司(Constantin Film)和视频内容平台YouTube。
版权法专家尼尔斯.劳尔(Nils Rauer)认为,“人们通常认为版权法中的‘地址’包含涉嫌侵权人的邮政地址,但问题是版权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涉嫌侵权人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及其IP地址。这个问题尤为重要,因为网络中间商可能不会采集或保存邮政地址。”
BGH已询问欧盟法院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IP地址是否包含在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8(2)(a)条规定的信息权范围内。
如果IP地址包含在内,BGH请求欧盟法院确定信息权是否能扩展至用户上一次访问平台帐户时所使用的IP地址,无论用户在该时间点是否实施版权侵权行为。
虽然BGH已将问题提交至欧盟法院以获得欧盟法律最终解释,但其也就此问题表达了基本观点。
尼尔斯.劳尔称,BGH有意裁定涉嫌侵权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应被披露,但BGH不太确定权利人是否有权获取个人的IP地址。
尼尔斯.劳尔还透露,“在2月24日召开的口头审理中,BGH解释了将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的原因,BGH认为IP地址与设备有关而不是与上传内容的人有关。因此,IP地址可能不被视为用户的个人地址。这个问题仍需要等待欧盟法院作出裁决。这些内容是BGH在发布的新闻稿中没有提及的。”
欧盟法院预计不会在近几个月内作出判定。
(编译自www.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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