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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南存辉:商业秘密保护,亟需法律先行

发布时间:2019-03-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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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自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创新主体保护研发成果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仍面临防范难、取证难、成本高、周期长、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创新主体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

过去一年,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非常关注商业秘密保护情况。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7年,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创新:欧盟公司成功的决定因素》报告中披露,在保护创新的方式选择上,大型公司中69.1%的公司会使用商业秘密,52.8%的公司使用专利;中小型企业中51.2%的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而美国某知名咨询机构此前发表的统计数据也表明,科技型企业中,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存在。商标、著作权和专利只不过是“人类的知识和技术汪洋大海当中的三个孤岛”,而汪洋大海其实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

近年来,我国的商业秘密纠纷呈高发趋势,商业秘密侵权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且多与人才引进、人才流动、技术引进等活动高度关联。例如,一些企业中存在因员工跳槽而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多元化,如通过密码病毒植入、黑客高手侵入对手主机硬盘里面获取商业秘密等。

“与侵权频发相对应的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分散、不统一。” 南存辉向记者介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又广泛涉及到相关的行政法规。零散而不统一的法律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缺乏协调一致性,容易产生法律冲突。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适用程序、管辖问题、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措施等重要的权利保障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不同的法律规定又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适用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面临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

如何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难题,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南存辉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商业秘密法,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商业秘密构成、保护范围、举证责任分配、鉴定范围;就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保密问题、竞业禁止、择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等作出法律规定;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合理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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