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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03353号“卡丹先生&KADANXIANSHENG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法国卡丹先生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7月26日,第三人——法国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卡丹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法国卡丹先生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引证商标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卡丹先生&KADANXIANSHENG及图”商标与第三人的第4444163号“皮尔·卡丹”等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及混淆等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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