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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果公司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一点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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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捷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奇果公司赔偿捷成公司4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奇果公司提起了上诉。

捷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利箭纵横》(下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奇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电视家浏览器”中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捷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庭审过程中,奇果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涉案电视剧是跳转到第三方网站乐视网(www.le.com)上进行播放,其无法知晓乐视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且,奇果公司无法知道涉案电视剧是未经合法授权传播的作品,对直接侵权行为不具有认知能力,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的播放过程中未显示网址等信息,仅在进入播放和播放完成后短暂出现了乐视网的页面内容,但播放均在“电视家浏览器”界面中完成,属于奇果公司的控制范围;同时,在“电视家浏览器”应用中搜索涉案电视剧,影片简介等信息均直接展示在该应用界面中。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奇果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认定奇果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构成侵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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