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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窃取技术秘密案二审终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1-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佳恩
标签: 技术秘密 窃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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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受到业内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朝阳中院)审结。化学博士张某在职期间窃取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朝阳光达公司)技术秘密,蓄谋跳槽,成立同行公司抢占其市场与客户,侵犯经营信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朝阳中院第三次二审终审,对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下称双塔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等进行改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无视协议 以身试法
  

朝阳光达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是一家专门从事载冷剂研制和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2月,朝阳光达公司就盐水缓蚀剂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研发。2009年至2011年,朝阳光达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长达两年的研发工作,最终于2011年6月成功结项。
  

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与朝阳光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聘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的管理和产品技术研发工作。张某任职期间,朝阳光达公司正在开展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的研发,张某在工作中接触并掌握了盐水缓蚀剂配方信息、技术数据等。张某尚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便开始筹备成立思曼泰化工,并对外将思曼泰化工以“SMT”为简称,进行相关系列产品宣传。同年11月,张某对外宣称朝阳光达公司的“盐水”与思曼泰化工的“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产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实现同一功能的同一种商品,具有高度涵盖性。同年12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的名义向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送检“SMT”产品,将盐水添加剂进行腐蚀浸泡试验并获得检测报告。
  

2011年4月,张某与朝阳光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朝阳光达公司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于同年6月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曼泰化工),经营与朝阳光达公司相同的业务,违反与朝阳光达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朝阳光达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公开销售与朝阳光达公司相同及类似产品,抢占朝阳光达公司已有市场和客户。2012年6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为申请人提交“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抢注朝阳光达公司“冷媒”商标。2014年1月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
  

朝阳光达公司认为,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主观上存在故意心态,对朝阳光达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经营危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针对张某提交的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朝阳光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结 构成犯罪
  

2015年6月,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由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移送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双塔检察院)审查起诉。
  

双塔法院审理了双塔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6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经济损失287万余元。双塔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中院于2017年1月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双塔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双塔法院重新审判。双塔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赔偿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的经济损失66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中院于2018年1月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双搭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双搭法院重新审判。双塔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朝阳光达公司经济损失279万余元。双塔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技术秘密,抗诉机关提出,张某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技术秘密的抗诉意见,经朝阳中院查明,朝阳光达公司对其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上诉人张某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了作为权利人的朝阳光达公司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侦查机关在上诉人张某处扣押的移动硬盘和电脑硬盘中存储着朝阳光达公司的LM系列冷媒的技术参数、实验分析记录等各种数据。张某确定的思曼泰公司的相关产品与朝阳光达公司的LM系列冷媒相对应。经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CN103508570号专利公开文本中包含与朝阳光达公司所主张的缓蚀剂密点配方相关参数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且证人刘某等证实其单位原来使用朝阳光达公司的产品,后来使用思曼泰的产品,其用途是一致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某违反其与朝阳光达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其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未经朝阳光达公司同意将该公司产品技术信息私自复制带走,并使用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信息进行非法生产和销售,其行为确已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信息。
  

2018年12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一审判处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等进行改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从该案可以看出,我国对科技创新成果及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更要谨防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被泄密,进行反同行窃密反飞单反跳槽侵权,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进行事前防护、事中控制、事后维权。本案的成功维权,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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