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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月24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原告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投诉,淘宝公司根据江某的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经审理查明,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被诉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已经导致王某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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