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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8年底,作家江南终于收到了来自苹果公司的赔付款,这也意味着历时3年多的作家江南诉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彻底结束。
作家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苹果公司作为平台型科技公司,主要提供硬件产品和相关网络服务,多是技术专利纠纷,两者为何会产生侵权纠纷呢?这要从江南的一部作品说起。
作家江南状告苹果公司
比起本名杨治,江南这个笔名更为大家所熟知。2002年凭借作品《此间的少年》踏入文坛,此后主打幻想文学题材,《九州缥缈录》《龙族》系列是其代表作。
其中,《九州缥缈录》系列共包括《九州缥缈录I蛮荒》《九州缥缈录II苍云古齿》《九州缥缈录III天下名将》《九州缥缈录IV辰月之征》《九州缥缈录V一生之盟》《九州缥缈录VI豹魂》6卷,虚构了一个架空历史的“九州”世界,作品在2005年至2009年间陆续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
然而,2015年作家江南发现,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iPhone、iPad、touch等苹果公司旗下产品时,只需进入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下载一款名叫“江南方想梦入作品全集”的手机应用,便可直接阅读《九州缥缈录》系列作品,或者通过苹果公司的iTunes软件将《九州缥缈录》系列作品下载到终端电脑,然后连接到iPhone等产品上阅读。
感到被侵权的江南只好一纸诉状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原告江南认为,被告苹果公司未经本人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被告系提供网络服务,被告对于苹果商店中存在的侵权应用程序具有主观过错,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疏于对涉案应用程序作审核管理。诉求有二:一是苹果公司删除相关应用;二是赔偿经济损失122.4万元及合理律师费用3.2万元。
平台是否也要担责
可能也是自知理亏,在案件审理期间,苹果应用商店删除了涉案应用程序,江南对此也予以认可,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但是,关于赔偿,被告苹果公司辩称:首先是侵权主体的认定。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的实际运营者是艾通思公司。苹果公司并不实际运营,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其次,涉案应用程序由第三方开发商独自完成,被告不存在开发、上传、发布、移除行为,也没有提供过任何帮助,被告不应为第三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不存在明知应知的主观过错。
再次,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过高。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应以被告的获利来计算,涉案应用程序为免费程序,被告没有获利。原告拟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属于恶意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苹果公司是否是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苹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合适。
成也模式败也模式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苹果公司主张艾通思公司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的经营者,艾通思公司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系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现有证据显示,其仅负责向中国地区的最终用户收取和结算相关费用,并无其他经营之责。
被告苹果公司为平台服务商,其一方面作为iTunes程序开发者并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另一方面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是涉案协议的当事人,并依据协议的约定,在AppStore运营中承担包括协议内容、政策修改,应用程序的审核、分销和撤销等重要职责;应用程序商店所有的应用程序或者由被告自行开发,或者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开发商开发。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苹果公司为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
苹果公司到底是否该为第三方程序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责呢?法院认为,这需要考虑苹果公司作为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者,其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苹果iOS操作系统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操作系统,苹果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基本控制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
根据协议,苹果公司不仅收费许可相关开发商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为开发商提供相关文档、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等内容和服务,还要求开发商开发的所有应用程序必须提交给苹果公司,并同意苹果公司酌情独自决定是否同意分销。对于获得许可发布的应用程序,苹果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政策需求来挑选,无需受到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限制。
因此,苹果公司对苹果应用商店网络服务平台及通过该平台传播的应用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不同于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那么,苹果公司在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认定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苹果公司这种软硬件结合的闭环商业模式一直为商界津津乐道,其与消费者产生的强大黏性帮助其实现了巨大的商业利润。但是,强大的控制力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责任,对供应链上出现的差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得违法所得,但权利人的损失业已造成,所以法院以涉案作品的侵权字数为基础,结合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苹果公司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综合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最终判定苹果公司应赔偿杨治(作家江南)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避风港原则并不适用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苹果公司并不认可,遂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理由除了继续称苹果公司并非实际运营者,以及苹果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之外,还提出了新的辩护理由: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逐一核实海量应用程序中的内容,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在杨治未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所谓避风港原则,指的是用户提供的内容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并不知道网络用户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即可。
随着中国互联网产业日渐发达,相关侵权案件日益高发,这一原则也越来越多地被引用,成为影响结果走向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2016年社会普遍关注的快播侵权案,快播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就成为当时辩论的一大焦点。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程序应用商店的实际运营者,根据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对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并不适合避风港原则,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
这也意味着苹果公司彻底败诉,侵权行为成立,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始的那一幕。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互联网普及越来越广泛,如何推动减少网络空间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变得更为迫切。广大网络公司及个人,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厘清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对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形应当取得他人授权并支付报酬。此外,除了法律层面外,也需要全社会共同提升网民素质,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告别“占便宜”心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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