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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兰州商业联合会申请注册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随后,王某以争议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获准。兰州商业联合会遂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其由汉字“兰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形组成。“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单独考虑争议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标识识别。但兰州商业联合会在商标申请阶段,提交了放弃对争议商标中所包含文字组成部分“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的商标专用权的说明,法院结合争议商标的商标整体与识别部分,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分析】
该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是基于“兰州牛肉拉面”本身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单独考虑争议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标识识别其实并无不当,但该案并非如此简单。审视争议商标的整体图形与文字构成,很显然,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了争议商标整体的大部分内容,且其图形具有独特的设计。将该图形使用在兰州牛肉拉面上是具有显著性的。此外,兰州商业联合会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商标整体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其整体显著性进一步得到了加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兰州商业联合会表示放弃对争议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的专用权,但事实上,兰州商业联合会所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整体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图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争议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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