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徐新明:我看三星苹果专利案判罚

发布时间:2012-11-19 来源:《电脑爱好者》 作者:徐新明
标签: 苹果 徐新明 三星
字号: +-
563

(此评论发表于2012年10月1日第19期《电脑爱好者》)


国内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后果日益显现,要走得更远更稳,专利始终是国内手机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

 

        苹果在美国告三星获胜和三星在韩国告苹果获胜的结果,可以引发如下思考:
 
 
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在不同国家,相同的诉讼主体之间涉及相同专利内容的侵权诉讼,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这体现了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不仅仅表现为法律理念、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等因地域而异,同时也体现为对权利界定以及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差异。这种地域性通过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消费观念以及对权利不同程度的认知作用于知识产权诉讼,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结论。

        法院只能遵循特定地域的经济文化状况、社会观念及社会公众利益,作出适当的判决。
 

对美国法院陪审团的质疑
 
  
        也许,人们会这样质疑:苹果是美国公司,在美国本土起诉来自韩国的三星,陪审团不可避免地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感情色彩。同理,苹果在韩国起诉三星,韩国法院不可避免地对三星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从而作出有利于三星的裁决。可是,在两个诉讼主体本土之外的第三方日本,法院应当是处于中立地位,却作出绝对有利于三星的裁决:判定三星未侵犯苹果专利权,并要求苹果支付相关诉讼费。

        人们没有理由不认为日本法院的上述判决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并自然而然地以其为标准来衡量美国法院及韩国法院的裁决。美国法院陪审团裁决的客观性及合理性就不能不令人质疑。
 
  (1)通常来讲,专利诉讼也许是所有法律诉讼乃至知识产权诉讼中最为复杂的诉讼类型之一,专利既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又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专利不是法律和技术的简单相加,而是法律与技术的有机结合、高度统一。
  
        从事专利诉讼的专利律师需具备技术背景,并应当具有相当的技术思维能力。司职专利纠纷审判的裁决者也应当具有相当的技术思维能力,能够理解涉案专利及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逻辑,能够精确理解和把握专利的权利要求界限。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负责审理苹果与三星专利世纪大战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9名陪审员分别来自不同的行业:半导体行业人员、自行车卖场职员、退役军人、建筑界从事者以及家庭主妇。其中,陪审团团长、67岁的退休工程师霍根,2002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与“影像录制·储藏方法以及装置”相关的专利,此专利包括利用无线键盘上网冲浪以及传输再生影像信息技术。
从负责审理本案的本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来看,大部分成员似乎并不具有相关技术背景,更不具有相关技术工作经验。陪审员对于手机的外观或许并不缺乏起码的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但对于涉案的手机专利技术,无论如何人们无法毫无保留地相信他们具有审理如此重大的专利技术侵权纠纷所必需的技术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
 
  (2)陪审团的团长霍根是手机技术领域的工程师,对于涉案专利技术具有足够的了解,当对涉案技术一无所知的陪审员对于侵权是否成立无法自行判断或无法相信自己的判断时,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专业人士的判断,于是,霍根的意见变得举足轻重。事实上,根据有关媒体报道,也正是这位团长主导了陪审团对于本案的审理,其他陪审员在霍根的劝说下很轻易地作出了侵权裁决。可见,陪审团对此案的审理是多数服从少数。更为不妥的是,霍根本人持有与“影像录制·储藏方法以及装置”相关的专利,而且苹果产品有可能已经使用了该项专利。即使苹果没有使用霍根的专利,霍根持有该项专利的事实本身就足以使其偏离中立立场而向苹果倾斜。
  
        因此,人们有理由质疑,陪审团对于本案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客观性和公正性。当然,陪审团的裁决尚有待于法官的确认,三星也还有机会提起上诉,最终结论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文|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 徐新明)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