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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应主动适应“竞争中立”政策取向

发布时间:2019-01-1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项安波
标签: 国企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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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安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国企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当前,人们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重要性。多年来,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法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已经为我国实现竞争政策优先打下了基础,也为竞争政策的后续推进提供了可能。可以预见,竞争政策价值体系将被纳入更多的经济社会政策,竞争理念也将日益深入地影响这些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应主动适应这一重要变化。

一方面,经济政策体系已经开始从过去“以产业政策为主导”向“以竞争政策为基础”转型。这使国有企业从过去的产业政策实施主要工具和主要作用对象,变为平等接受竞争政策规制的市场主体,面临市场竞争的挑战。这更有利于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也更有利于国有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另一方面,以竞争中立制度在国际经贸治理领域的兴起为标志,国际竞争新规则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国有企业“走出去”进程加快、“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国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来自国际竞争规则的新挑战。要更好应对外部冲击、更顺利地“走出去”,就需要在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秉持“价值中立”原则,认真考虑应对一些国际协议的国企条款带来的挑战,并对其做出及时响应和主动调整。更好借鉴其有益部分,对内促进国企改革和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对外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发展空间。

基于以上情况,国有企业必须看到这一重大政策环境调整,主动适应国际国内“竞争中立”的政策取向。具体来看,“竞争中立”指政府秉持中立态度、保证政策中性(包括税收中立、债务中立、规则中立等),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在尽可能保证与承担的社会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各类企业受到相似竞争规则的约束,不受外来因素干扰开展公平竞争。还要看到,“竞争中立”并不要求国企在竞争中主动谦让,国企可以正常参与竞争、追求利润,同时还需维持正常的商业回报率,只是不得利用“国有”身份谋求额外好处。这适合我国现阶段国企众多、国资庞大、布局广泛的现实国情,使我们可以从容调整、逐步完善。

在此背景下,各地政府有必要秉持以“保证各种类型企业公平竞争”为核心理念的竞争中立原则,构建容纳国企并使其发挥良性作用的竞争政策体系,使国企与其他类型企业平等接受竞争规则的约束。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倡导的“竞争中立”应回归其保证国企和私企公平竞争的本源属性,是真正不偏不倚的“竞争中立”。我们的竞争中立政策,要既能促进国内的公平竞争,又能接轨国际竞争规则,同时也要避免国际上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限制和另外一种形式的“所有制歧视”。

应该看到,竞争政策在我国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崛起,对深化国企改革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契机。推动国企向适应竞争政策的方向调整,一个根本性措施就是持续深化改革,破除制约竞争、影响公平的政策和体制障碍,重点是实现“政策竞争中性、企业公平竞争”,对内更好促进公平竞争,对外亦有利于企业培育全球竞争力。

一是提升改革目标。鉴于国有资本“全民所有”的基本属性,国企改革必须超越本位目标,这样才能更好地与竞争政策提升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一致起来。因此,国企改革需要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提升国民经济整体效率和国家经济竞争力为目标,以提升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构建协调发展的经济格局,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是突出改革重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两大重点——“管资本”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与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相关。但目前“管资本”方面还缺乏突破性进展,对混改企业的管理沿袭传统监管体制,也制约了混改的深入推进。因此,有必要及时将国企改革的重点转向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只有通过“管资本”和重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才有可能使微观企业居于公平竞争地位。

三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以竞争政策保证各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从利用国有企业向利用国有资本转变,构建更加系统、明确的国家所有权政策体系,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处理政企关系。

当前,得益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善了经营绩效,为主动推进改革、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国企改革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参与公平竞争的挑战真实而巨大。对此,国有企业应紧抓时机,更主动地深化改革、更公平地参与竞争,以实质性、突破性进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释放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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