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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版权中的四种思维误区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知产力 作者:袁博
标签: 版权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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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很多人在对版权的认识中,存在四种典型的思维误区,具体分析如下。

“想当然”思维

这种思维的特点,在于凭借表面认识而想当然地作出解释。例如,在版权侵权纠纷中,很多被告方在提出抗辩理由时,经常会提到到一个概念,即“转换性使用”,但其实很多人并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转换性使用”,他们心里的“转换性使用”,只不过是“改编演绎”的另一种表达。所谓的“转换性使用”,并非我国版权法上的术语,但在美国法中较为常见,属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典型情形,是指利用、转换已有作品的形式,从而实现对作品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

实践中,很多人动辄将对别人作品内容的改编演绎称为“转化性使用”,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作品改编演绎都是“转化性使用”。“转化性使用”,关键在于对作品的使用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作品的美感,而是转换作品的作用和功能去实现其他目的,这种转换是指对作品作用的转换,而不仅仅是对形式的转换。例如,将一本小说改编成一部电影,虽然形式变了,但是文字作品承载的故事情节并无实质变化,所以属于典型的演绎,但并不构成“转化性使用”。

“类比”思维

在古代的一本小说中,记载了一个冤案:一个县令在审案时,对一个不愿招供的女犯人(其实是被冤枉的)评判道,你肯定是真凶,因为,你“面若桃李”,必然“冷若冰霜”(指性格)。这个县令将女犯人类比于“桃李”,从而得出她言行不符的结论。显然,这种类比思维非常荒唐:凭什么女犯人就要和外艳内冷的“桃李”一样?在版权法上,同样存在这种思维。例如,近年来,随着不断曝出的知名网红文章疑似抄袭的事件,一个词汇开始在网络上流行,那就是“洗稿”。为“洗稿”辩护的思维认为,“洗稿”并不侵权:以一部小说为例,将其中的一句话“太阳缓缓升上湖面”改成“阳光慢慢铺满水面”,不属于抄袭;那么,将整个一部小说的字面全部改变,又怎么可能谈的上侵权呢?

上述思维就是典型的“类比”思维。事实上,即使对文字全部“洗白”,仍然可能触犯著作权法。这是因为,“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和“表达”并非总是一成不变。部分“思想”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转化为“表达”。将“太阳缓缓升上湖面”改成“阳光慢慢铺满水面”,的确不属于抄袭,但是,如果对小说的所有或者大部分具体表达都进行这种“机智”和忠实的“置换”,就必然会导致具体情节和人物关系的安排趋于一致,而某些情节和人物关系,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是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由此可见,“洗稿”虽然手段“高明”,然而如果一意孤行,终有一天会承担侵权责任。

“极端”思维

这种思维的特点,就在于凡事都走向极端化,非此即彼,而忽视了是非兼存的可能。例如,有人发现作品被公开容易被侵权,就主张作者最好不要轻易行使发表权。这种思维尽管看到了公开发表不利的一面,但是却没看到行使发表权还有有利的一面。在侵权案件中,作品从未发表可能会增加作者的举证难度,因为作者必须要提供其他的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和作品之间的创作关系。相较而言,作品如果能在公开的载体上发表,反而对作者有利,因为作者很容易取得相关的证据,而且很有证明力。又如,对于计算字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很多人往往持完全的肯定或者否定的态度,却没有认识到每一个单字彼此之间仍有独创程度的高下之别。事实上,只有体现出一定审美的部分计算机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双重标准”思维

这种思维,就是严格要求别人,而对自己则推诿责任,往往会导致自相矛盾。例如,有些人在图书馆看到别人打电话时,会谴责对方没礼貌,但当自己手机显示有来电时,则毫不迟缓的接电话并对答如流,对于别人的质问则抗辩:不好意思,不过我真的有事!类似的,在版权领域,也有很多类似的“双重逻辑”。例如,在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国外影片被国内的一些字幕组团体或者个人附上中文字幕后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下载。通常,在片头上会嵌入一个“免责声明”,内容如下:

郑重声明:本作品之片源、字幕均来自互联网,仅供个人欣赏、学习之用,版权归发行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片,请购买正版……

不难看出,所谓“仅供个人欣赏、学习之用”明显是暗示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具体是指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指的是在封闭环境内的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这种网络公开传播的情形显然算不上“用于个人”的使用。有趣的是,声明者既然知道强调对于自己加工字幕后的影视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那么他们凭什么就认为他们有权利对于他人原创的影视剧“公开传播”呢?又如,“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片,请购买正版”的声明更具某种黑色幽默的效果:声明者虽然建议网络用户“购买正版”,但是其在网络上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本身就是典型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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