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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点公司)起诉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代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度公司)、赵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8万元。
奇点公司诉称,其是第13870218号“西少爷”文字商标、第16303240A号“有馍有YOUNG”文字商标等(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赵某某在当代购物中心开设餐饮店铺,未经许可将店铺命名为“西少爷肉夹馍”,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当代公司作为当代购物中心的经营者,疏于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条件。小度公司作为网络餐饮外卖订餐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在其平台上发布、提供餐饮外卖信息的商家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督,其亦构成对赵某某行为的帮助等。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当代公司作为赵某某经营场地的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向赵某某进行过合法经营的告知义务。当代公司在接到该案起诉后,采取了积极合理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故不构成侵权;小度公司在收到该案起诉后,及时将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无侵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奇点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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