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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家书》被侵权法院判赔30万元

发布时间:2018-11-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韵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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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李春波诉被告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云南俊发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云南俊发公司侵犯了李春波就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享有的著作权,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李春波诉称,云南俊发公司擅自使用其创作的歌曲《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在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侵犯了李春波享有的著作权;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中擅自发布上述视频,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云南俊发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歌词均是书信常用语,涉案视频与歌曲《一封家书》传达的情感等不同,故不构成侵权。搜狐公司认为,涉案视频是由用户上传,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歌词构成对《一封家书》歌词的改编;涉案视频曲谱构成对《一封家书》曲谱的改编。云南俊发公司作为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未经李春波许可,在涉案视频中使用了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进行改编后的歌曲,未给李春波署名,并将涉案视频发布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侵犯了李春波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享有的著作权。

点评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据此,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并且改编权不仅控制改编行为本身,同时也控制对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的行为。改编作品既可以不改编原作品形式,如从文字到文字,也可以改编作品形式,如从文字到影视作品。该案中,从音乐到音乐的改编,即是未改变作品形式。涉案视频中的歌曲对《一封家书》的歌词和旋律均进行了改编,使原词曲与新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词曲部分融为一体,形成了新的作品。该种音乐改编行为是实践中较常出现的改编形式,该案的判定对该类行为的规范起到了指引作用。同时,该案亦是单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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