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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阐述】
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日益发展,期刊类文献现今一般存在两种公开方式,一是期刊纸件的出版发行,二是通过非专利文献数据网站以电子形式公开,例如通过CNKI网站公开。而后一种公开方式既可以直接被视为互联网证据,也可以作为佐证期刊纸件公开时间的证据。如果视为互联网证据,要通过确认网页发布时间来确认公开日期;如果视为佐证期刊纸件公开时间的证据,则需要根据期刊纸件出版发行日期的相关信息,进一步确定或推定公开日期。
一般情况下,CNKI给出的与公开日期相关的时间信息包括“发表时间”和“更新时间”。在CNKI中检索期刊时,通常会在检索页面中显示“发表时间”,继续点击检索页面中的篇名进入期刊文献节点页面之后,有时会显示“更新时间”。其中“更新时间”一般指的是文章被CNKI收录编辑后网络公开发表的时间,“更新时间”可以直接作为网络公开的公开日期,而“发表时间”一般指的是与期刊编辑部发行该期刊相关的时间。“发表时间”能否作为公开日期的具体情况相对复杂一些。
CNKI收录的期刊文献一般包括三种公开方式,一是纸件印刷出刊而公开,二是CNKI电子形式公开,一般标有“优先出版”,三是期刊编辑部自办网站电子形式公开。对于后两种,“网络出版时间”或“电子出版时间”是网络公开的日期,往往早于“发表时间”。
对于第一种纸版印刷出刊公开的,“发表时间”有以下三类情况:一是期刊纸件的实际发行日期;二是CNKI与期刊编辑部就发表时间所约定的日期;三是期刊中未显示具体出版发行日期时,CNKI根据公司内部规则进行规范化处理后的日期,常直接设置为某月15日。对于规范化处理后的日期,由于其与实际的公开日期并不对应,通常不能将其直接认定为期刊的公开时间,此时需要借助其他的信息,例如期刊杂志官网给出的“杂志概况”、“期刊介绍”或者“过刊浏览”等信息来进一步分析,确定或推定期刊的公开时间。
当然,一般情况下,为避免审查员由于不必要的查证所带来的时间损耗,在未对申请人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相关文献的“发表时间”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相比,在“年”或“月”上已经有较大时间差距,直接使用“发表时间”或期刊自身所载年份或月份信息推定其公开日期都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发表时间”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非常接近,其确定有可能对审查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则应该尽量利用可能资源对期刊的实际公开日期这一客观事实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案例演绎】
某专利申请被驳回,理由是一篇期刊文献影响了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该期刊文献题名为“LCC与VSC混联型多端高压直流输电系统运行特性的仿真研究”,发表在《电工电能新技术》第32卷第2期中。该期刊封面以及文章页页眉处记载有时间“2013年04月”。通过CNKI进行文献检索,检索结果页上CNKI显示“发表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网页未标明“更新时间”。驳回决定中将该文献的公开日期认定为“2013年4月15日”。复审请求人则认为上述公开日期的认定无证据支持。
在复审程序中,该案合议组经过调查分析,最终认为上述文献的公开日期认定为“2013年4月15日”不妥。
所述文献是通过CNKI网站获取的电子形式,属于期刊电子形式。如果将其直接视为互联网证据,由于CNKI中该期刊文献节点页面未显示出“更新时间”,因此不能直接确认该文献CNKI电子形式的网页发布时间。CNKI显示的“发表时间”与网页发布时间没有明显关联性,因此,不能认定该文献的CNKI电子形式在“2013年4月15日”这一时间点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
接下来,着重讨论该期刊文献纸件公开日期的确定。
经了解,《电工电能新技术》截至案件审理之时一直为纸版期刊,编辑部并未授权CNKI“优先出版”该期刊电子形式,在2013年时也未有自办网站优先公开的电子形式,因此CNKI的检索结果是对该文献纸件出版发行内容所进行的收录,纸版期刊应为该期刊的最先公开方式。与纸版期刊公开日期相关的时间信息有两条,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条信息是纸版期刊上记载的“2013年4月”,该记载未明确到日,因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规定的“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由上述时间信息,可将该期刊文献的公开日期推定为2013年4月30日。
第二条信息是CNKI检索结果页上所给出的发表时间“2013年4月15日”。
涉案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4月22日。与该期刊文献的实际公开日期2013年4月处于相同的月份,因此,对于其期刊纸件具体公开日期的确定十分关键。考虑到发表时间为“15日”时往往与CNKI内部规则相关,因此具体公开日期的认定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查,了解到《电工电能新技术》的发行日期通常为出版月的23日,以及CNKI后台记录显示所述文献电子版本的网络上传日期实际为2013年5月。虽然未有具体书证证实上述查证内容,但足以合理心证认为“2013年4月15日”是CNKI根据公司内部规则进行规范化处理后的日期,不能将该时间认定为期刊纸件的实际公开日期。并且“2013年4月23日”也由于暂无进一步证据支持,且晚于申请日不会对案件审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宜认定为公开日期。此外,合议组还在万方、维普数据库也对该期刊文献进行了检索,并未检索到更早的在线出版日期。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和相关规定,合议组最终将该期刊文献的公开日期推定为2013年4月30日。
综上,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将CNKI的“更新时间”作为期刊文献电子形式的公开日期,在其年份或者月份远远早于对比对象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时,也可将“发表时间”作为公开日期,但是,由于CNKI标注“发表时间”的情况比较多样复杂,因此,“发表时间”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非常接近时则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慎重分析,确定或推定所述期刊文献的公开日期。就如同本案中,CNKI网站上显示的“发表时间”是CNKI内部规范化处理后的日期,不是网站访问者可以看到该网页内容的真实时间,在该时间点所述期刊文献电子形式并非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不能将其认定为公开日期。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纸版期刊公开日期的最直接证据还是来自于其本身所记载的时间信息。如果纸版期刊本身未记载更具体的时间信息时,再参考通过互联网获得的其他相关时间信息。但是来自期刊网络平台(例如CNKI)或者期刊官网给出的时间信息出于各种原因,不排除其与纸版刊物实际公开日期有出入的情形,在容易对审查结论发生实质影响时需要慎重甄别。基于客观事实获得的审查结论才能够保证最大程度的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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