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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题字遭“乱用” 湖北公司赔一元

发布时间:2018-11-13 来源:知产力 作者:赵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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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题字对于企业宣传而言是一件提升知名度及利于自身宣传的一件好事,可是使用不当一不小心这一“好事”也能摊上官司。这不“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给一家企业题了字,而该企业使用该题字作为宣传时,却招致了一场不正当竞争之诉。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平高科)诉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农华农业公司)不正当竞争之诉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隆平高科独占“袁隆平”姓名的合法权益,农华农业公司擅自使用“袁隆平”字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农华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元,承担隆平高科合理开支1万余元。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袁隆平为农华农业公司题字“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落款“袁隆平 二OO七.十.十”字样。此后,农华农业公司将“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袁隆平”印制在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中。

 

早在2014年年底,隆平高科发布公告称,其公司与袁隆平院士重新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以5151万元的价格拟买断袁隆平冠名权及肖像权无形资产。今后包括“袁隆平”、“隆平”及相应的中英文名称,以及任何关于袁隆平院士肖像的图片、照片,将应用于公司名称、商号字号、股票简称、科技成果代码、商标等经营行为。其中,肖像权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须分次获得袁隆平本人或者家属代表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许可协议。

 

公告同时称,此次与袁隆平院士的协议方式为独占许可。袁隆平的冠名权及肖像权已由袁隆平本人承诺不再有偿或无偿许可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作为商业目的使用。

 

2016年,隆平高科发现,农华农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农华9号”“荣华698”和“两优038”水稻杂交种产品外包装上,印有“袁隆平”字样。随后,隆平高科针对农华农业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元。

 

隆平高科诉称,农华农业公司明知隆平高科已经取得对“袁隆平”姓名的独占商业使用权利仍未经授权进行使用。既侵犯了袁隆平的姓名权,同时也侵犯了隆平高科对“袁隆平”姓名的商业独占使用权,可认定为虚假广告。在农华农业公司与隆平高科同属生产、销售种子的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农华农业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农华农业公司辩称,由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印刷的字样均直接来源于袁隆平对湖北农华公司的题字,来源合法,不存在抄袭、模仿等情形,并且,上述字样用于反映题字的具体内容和指示题字人袁隆平院士的身份,而非直接用于商业宣传,且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袁隆平”字样置于湖北农华公司名称之后,字体明显较小较细。而且,其已经于2014年年底更换了涉案商品的包装,不再使用“袁隆平”字样,因此其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商业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华农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包装上的“袁隆平”字样使用不是单纯地直接将袁隆平的姓名用于产品包装或宣传,而是企业名称题字中落款“袁隆平”,且该题字源于袁隆平,因此不能视为农华农业公司直接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袁隆平姓名。而且,一般消费者针对商品的题字及题字落款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隆平高科针对农华农业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袁隆平”字样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隆平高科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隆平高科在获得袁隆平姓名商业使用一事广为知晓的前提下,农华农业公司仍于2016年在其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字样进行宣传,其具有主观侵权恶意。而且,农华农业公司在未经隆平高科的许可,在其生产的涉嫌侵权的商品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将会削弱隆平高科在商业中独享“袁隆平”姓名权的优势。

 

综上,二审判决判定,相关落款题字是袁隆平院士的书法作品,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无权用于产品商业推荐和广告宣传。湖北农华在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属于商业性使用,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农华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元,承担隆平高科合理开支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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