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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麻子”引发家族同胞争“权”

发布时间:2018-11-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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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字号传人因商标生纠葛,同胞兄弟展开激辨——“王麻子”引发家族同胞争“权”

提及“老王麻子膏药”,哈尔滨地区的人们并不陌生。而围绕着“王麻子”三字,同为老字号“老王麻子”传承人的同胞兄弟却产生了纠葛,并为了这3个字的商标权属而数次对簿公堂。

日前,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一份终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第3396527号“王麻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裁定。

同胞兄弟 缘何起争端

记者了解到,“老王麻子膏药”由王树森创立,在哈尔滨市具有较高知名度。王树森去世后,其子王殿元继续制造销售“老王麻子膏药”。王殿元去世后,其长子王燕铭与第三子王燕龄等兄弟四人均在继承家族治病及制药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通过注册商标、使用字号等各种形式继续使用“老王麻子膏药”以及“王麻子膏药”“王麻子”“王殿元”等商业标识,从事“老王麻子膏药”的制造销售和中医诊疗工作。

2014年11月,“中医传统制剂方法(老王麻子膏药制作技艺)”被文化部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诉争商标由哈尔滨王麻子膏药研究所(系为个体工商户,下称王麻子研究所)于2002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膏剂、医药制剂、止痛药、医用药膏等第5类商品上。据悉,王麻子研究所由王燕铭独自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王麻子膏药。

2013年2月1日,哈尔滨市王殿元骨伤医院(下称王殿元医院)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主张王麻子研究所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王殿元医院由王燕龄独自出资成立,2004年6月7日正式开业,经营范围包括中医骨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西医内科、按摩科、检验科、康复科、放射线科等。2013年8月7日,王殿元医院被核准注销。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王树森创办的“老王麻子膏药”为哈尔滨地方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王树森的后人王燕铭、王燕龄等人以家族经营的形式开办“真正老王麻子骨伤诊所”,并生产、销售具有老字号背景的“王麻子”产品,“王麻子”应当认定为是王燕铭、王燕龄等人以家族形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王殿元医院与王麻子研究所的经营者均为王树森后人,双方均对“王麻子”享有使用权,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无权将“王麻子”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王燕铭以王麻子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在未经王燕龄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王燕龄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商评委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是否抢注 到底谁有理

王麻子研究所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王殿元去世后只有王燕铭有行医资格并将诊所一直经营至今,王燕龄直到2004年才开办自己的独资企业,因此其不存在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王燕龄则认为,王麻子研究所熟知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而且诉争商标在其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王麻子”商标作为王殿元遗留的重要遗产,应由王燕铭、王燕龄等人合法共同继承,任何人均无权将整个家族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

在一审庭审中,王麻子研究所及王燕龄均表示愿意就诉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愿意通过彼此合作而将祖上传承而来的家族技艺和传统商誉发扬光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燕铭与王燕龄均属于老字号“老王麻子”的传承人,王麻子研究所与王燕龄均具有使用与该老字号相关的“王麻子”商业标记的合法权益。在老字号“老王麻子”的上一代传承人王殿元去世10余年,而且当代各位传承人对于该老字号相关商业标记的利用方式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状况下,王燕铭以王麻子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虽然有不妥之处,但如果简单机械地将王燕铭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归入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范畴,便相当于否定了王燕铭的传承人地位和传承作用,也割裂了该老字号当代传承人之间的传承关系,这不但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了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本意,而且不利于对老字号商誉的司法保护。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王燕龄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殿元的所有子女对“老王麻子膏药”制作技艺及“王麻子”未注册商标均享有合法权益,虽然王燕铭以王麻子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确有不妥,但在王殿元所有子女对“王麻子”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利用方式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若“王麻子”商标在其赖以知名的膏药等商品上因此迟迟未能注册,将给老字号“老王麻子”的传承保护带来更多困难,亦给案外人的不正当抢注遗留了契机。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但是,法院指出,虽然诉争商标的注册人为王麻子研究所,但其不应禁止王殿元其他子女对该标志的合法使用。

综上,法院终审驳回王燕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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