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瑞思科雷征信有限公司(下称瑞思科雷公司)起诉穆迪质量管理公司(下称穆迪质量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瑞思科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起诉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专家组曾作出一份行政专家组裁决,认定穆迪质量公司享有riskcalc.com.cn等域名(下称涉案域名)主要识别部分“riskcalc”的合法权益,涉案域名现持有人瑞思科雷公司未能证明其就“riskcalc”享有在先权益,且注册涉案域名存在恶意,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穆迪质量公司。瑞思科雷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穆迪质量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不享有“riskcalc”组合的在先民事权益,无权阻止瑞思科雷公司使用涉案域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穆迪质量公司、穆迪分析公司均为穆迪公司(Moody’s Corporation)的子公司。穆迪质量公司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持有、管理、保护并授权穆迪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商标、域名、产品或服务名称。穆迪分析公司则是“riskcalc”产品及服务供应商。法院认为,上述集团企业内部对于知识产权管理所作的安排合法有效,且瑞思科雷公司未证明涉案域名被申请注册时,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涉案域名主体部分的标识已经过一定时间稳定使用而形成在先合法权益,并且从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其学位论文、新闻采访等言论中可推知其注册涉案域名具有明显恶意。而穆迪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多年来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宣传推广“riskcalc”信用评级系统,持续稳定地将“riskcalc”用于系统名称的同时,对该商业标识形成了在先合法权益。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点评
在当前的商业实践中,一些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为方便管理旗下子公司对各自产品、服务、技术等享有的知识产权,会选择将分散的知识产权统一交给专门的子公司持有和运营。此类专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子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作为当事人,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该案中,穆迪质量公司获得相应授权后,对该公司关联企业商业标识形成的在先合法权益主张权利。因该商业标识产生的合法权益仅具有财产性质,穆迪公司通过内部商业安排,由穆迪质量公司行使权益并对此维权,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