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419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泽火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6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申请商标
1.申请人:泽火公司。
2.申请号:第20030892号。
3.申请日期:2016年5月20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类,类似群:0201-0205;0207):皮革染色剂;防水粉(涂料);染料木;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食用色素;木材涂料(油漆);陶瓷涂料;松香;染料;颜料。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0000146944号《关于第20030892号“不忘初心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11月27日。
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原审庭审中,泽火公司提交了第2016年第12期《文史博览》期刊第32页复印件,记载“不忘初心”的由来:“‘不忘初心’在佛教中流传甚广,如星云大师把他的一篇日记命名为《不忘初心》。”此外,还记载了“初心,又称‘初发心’,来源于《华严经》。初心是菩萨修行的开始,觉悟成佛是菩萨修行的结果,初心与正果是密不可分的。华严宗四组澄观《华严经疏》解释说:‘初心为始,正觉为终。’《大方等大集经》也讲菩萨‘心始心终’,所谓‘心始’即初发心。从最初的发心到最终的成佛,此心始不变的,所以《华严经》主张初发心即成正觉。‘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的说法即从此演化而来。”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申请商标中文字“不忘初心”已被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为大会的主题内容,涉及政治内容,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文字“不忘初心”。“不忘初心”系现代社会中包含有一定政治含义的词语,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属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泽火公司主张其他包含“不忘初心”文字的商标已被核准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泽火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泽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不忘初心”作为商标已在其他19个类别被包括泽火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或自然人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准许同一时期内泽火公司、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多个类别的“不忘初心”商标的注册申请,却错误地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出被诉决定,违反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和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损害了泽火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依法应予撤销。二、“不忘初心”一词不含有任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因素和含义,也没有任何特定的政治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积极向上的人生和价值观念,不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申请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广泛宣传和报道,已获得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如果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将严重影响泽火公司的企业、申请商标和相关品牌的健康发展,将对泽火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泽火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将面临严重困境。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标志。因此,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应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否则即有可能不正当地利用政治因素影响商业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商标由中文“不忘初心”、英文“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其中“不忘初心”字体较大,便于识别和记忆,已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虽然“不忘初心”一词并未包含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内容,但是众所周知,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因此,在“不忘初心”已具有明显政治色彩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使用,有可能使其在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同时具有相应的政治影响,从而使该商标脱离了纯粹的商业经营范畴,背离了商标的本质定位。在此情形下,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有关申请商标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而不应予以注册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泽火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不同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是一致的,法院在不同案件中裁判的标准也是一致的,但是,泽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他商标的注册已经司法审查,因此,泽火公司有关对本案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有违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和同案同判公平原则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在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下,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了实际使用,并不影响对其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泽火公司有关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将对其产生严重影响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泽火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厦门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俞惠斌
审判员 苏志甫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萌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