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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设计
【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 “直发卷发器”(专利号为201230565158.5)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直发卷发器”,对比设计为一种名称为“美发造型装置”的产品的外观,上述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对比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局部的细微差别,并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原告关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形状”、“各部分形状”及其“比例关系”这三个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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