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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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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第1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抓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全力保障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尤其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北京加快全国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激励创新,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

1. 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的重要作用。立足国家战略层面,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优化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2. 加强产权保护与转化。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创业者、创新者依法获得的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司法保障。

3. 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用足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推动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形成依法保障社会创新、公平有序营商的法治环境。

4. 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实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主导作用,将案件审判与促进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开拓新思路、研究新策略,发挥司法保护稳定长效、引领示范、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充分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励其创新热情。努力将北京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5.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强化法律适用标准的与时俱进,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配套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研判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司法资源,调整程序设置,探索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特殊规则,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6. 加强专业化审判水平。总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审理和管理新模式。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建设,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建设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优质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二、依法运用审判规则,加大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力度

7. 依法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科技成果的保护。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特点、具体产业政策要求和新业态发展实际,准确界定科技成果的保护范围。注重保护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发明创造,尤其加大对进入实施和运用阶段的发明创造保护力度。加强技术类案件审理对科技创新的带动效应,依法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各类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发展。

8. 合理界定专利保护客体,使保护力度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研究新技术、新产业中商业方法创新和软件革新的权利保护模式,合理运用专利客体审查标准,将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技术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努力实现创新与保护同步。充分考虑技术贡献,适度从宽审查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发明创造,加大对原始创新、自主创新专利的保护。

9. 准确运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方法,从宽掌握专利文件修改标准。在专利授权和确权不同阶段准确运用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确保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得到保护。认定专利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以能否得到专利申请文件支持的标准进行判断。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缩小了保护范围、符合“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未产生新的技术方案的,通常可以接受,但不得新增在授权权利要求中没有,而仅在说明书中存在的技术特征。

10. 强化审查标准,适度提高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判断要充分考虑技术构思和发明目的,注重整体原则,避免对技术方案进行简单分割、拆分理解,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对于现有技术公开内容和范围的认定,应当充分释理,不宜主观推定。避免在诉讼阶段依职权改变证据组合,理性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关注专利相关市场的技术发展,强化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

11. 宽严适度,有效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等同原则的适用一般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无证据或未能充分说理的,不宜判定为等同侵权。依照权利与技术贡献的匹配程度不同,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宽严适度地适用等同原则,促使高质量的发明创造获得更强的保护。准确把握专利共同侵权的适用要件,有效遏制不完全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行为。

12. 探索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规则,促进产业协同发展。确定是否颁发禁令时,重点考虑谈判双方是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明显过错,不能认为权利人做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就当然不颁发禁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考虑技术和市场变化以及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程度。防止出现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审慎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兼顾权益平衡,确保上下游各产业链条协调发展。鼓励权利人和实施人通过诚信谈判达成许可协议。既要防止专利劫持更要防止专利反向劫持。

13. 妥善处理技术成果权属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充分保护技术成果创造者的权利。注意区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既要支持发明人依照约定取得技术成果权,又要防止职务成果非职务化。依法制止非法获取职务成果并以个人或第三方名义申请专利的不诚信行为。处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时,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既要激励技术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又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14. 准确认定技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创新内容的审查。既要尊重合同的字面约定,也要注重真实意思表示。准确界定合同所涉及技术内容的权利特点和附随义务,加强对技术开发、改进、实施等过程中创新内容的保护。合理评判合同履行过程中阶段性成果在合同整体约定中的价值,不宜仅以合同整体约定未成就直接否定合同的部分履行价值。注意结合公知常识、交易习惯、常规做法等依法认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对于妨碍公有技术使用自由、阻碍科学技术进步的约定,依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予以规制,充分保障技术的市场流通。

三、分类施策,加大对产业创新的保护

15. 强化对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的保护。鼓励正当竞争、打击恶意傍靠,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商标权属及效力问题,着力培育创新领域知名品牌,为创新主体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合理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等弹性要件,充分考虑市场实际和产业需求,有效制止恶意注册,营造优质的品牌创新司法环境。

16. 依法保护与区域特点相关的商业标志。对于老字号、历史传承意义的标志的保护,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注重对在北京举办的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文化交流、体育赛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特有名称,以及场馆、所处地理位置、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及其简称等标志性权益的保护,但对于创新主体为描述、说明其技术创新内容或特点而合理地使用相关标志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

17.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裁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探索符合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特点的举证、质证方式,尝试在诉讼中让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违反保密协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依法提高损害赔偿数额。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关系,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民事保护的同时,注意避免经营者运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和打压竞争对手。

18. 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妥善处理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竞争案件。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明显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其他创新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无具体条款规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予以审理。妥善处理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竞争案件,区分正常的商业竞争与不正当的破坏商业模式行为。对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保持一定的司法宽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

19. 妥善审理垄断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考虑垄断案件的特点,引入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垄断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准确界定相关市场。通过科学评估经营者的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影响程度,依照竞争效果依法认定垄断行为。在分析涉案行为是否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需结合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分析具体行使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以及该行为可能对促进创新和提高效率产生的影响。

20. 注重著作权新业态保护,处理好文化与科技行业的跨界融合。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新兴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准确运用著作权法及其他现行民事法律,加强对动漫、游戏、移动音乐、视频、体育赛事、微电影等与技术密切相关的新型业态的保护,促进以数字内容、虚拟娱乐、新媒体等为主题的文化科技融合产业的发展。

21. 准确认定网络服务者的法律责任,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密切关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保障信息传播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运用证据规则,通过案件审理准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正确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22. 准确界定权利边界,积极探索数据利益的司法保护模式。综合考虑数据内容以及数据生产者对数据利益形成的贡献度等因素,准确界定数据的利益归属及其权利边界,平衡数据提供者与数据生产者之间及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数据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选择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予以保护。请求保护数据利益的一方对其所主张的数据的范围、数量、来源、采集、存储、分析、获利方式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业惯例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四、完善诉讼制度,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

23.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制裁妨碍诉讼行为。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妨碍规定,结合知识产权证据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规则,明确当事人披露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依法对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妨碍证人作证和证据保全等行为予以制裁。对当事人作伪证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从严审查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

24. 明确证据采信标准,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充分考虑创新主体提交的权利有效性证据,维护创新主体权利的稳定。平等对待电子证据,从形成方式、固定方法等方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审查,解决电子证据采信难问题。区分当事人在专利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证据的证明目的,合理确定补充实验数据证据的接受标准,不以补充的实验数据证据系当事人在申请日后提交为由而一概不予接受。

25. 创新调查取证方式,依法加大保全力度。当事人自行取得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结合案情灵活确定担保方式,依法加大保全措施。对于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可以作为担保予以接受。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抗拒保全的行为,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6. 依法提高损害赔偿数额,制止恶意、重复侵权行为。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程度相匹配。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恶意侵权或重复侵权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高认定赔偿数额或予以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涉案知识产权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权利人的合理支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等多项因素。

27. 优化裁判流程,缩短维权周期。注重案件繁简分流,探索涉及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审理和执行机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开通科技创新类案件的立、审、执绿色通道。缩短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卷宗流转周期,加快审理进度。研究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加强各审判庭之间的沟通协调,探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对行政、民事、刑事关联案件,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案件,应当快审、快结,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

28. 实质性化解纠纷,防止循环、拖延诉讼。因程序瑕疵而导致权利人的重大实体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并缺乏后续救济途径的,可根据案情对权利人的维权请求依法予以考虑。通过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引等方式,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避免案件程序空转。防止被诉侵权人故意启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拖延诉讼,不当阻滞民事侵权纠纷的审理。通过司法审判促进商标、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的质量,通过优化诉讼程序,减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不正当行为的出现。

五、统一司法标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水平

29. 综合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创新发展。依法从严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妥善处理科技创新企业涉及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质押、抵押等民事纠纷,保障创新要素的配置和原创动力持续涌现。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30. 创新机制,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既要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又要注重裁判尺度的统一协调。发挥类案参考、裁判指引和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建设,提升裁判尺度的统一。加强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研究应用,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供数据支持和智能辅助。

31. 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升案件审理水平。充分运用技术调查的各种力量资源,构建有机协调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完善技术调查报告的采信机制。对于辅助法官形成心证并与裁判结果有重要关联性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向当事人适度公开。强化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中的主导作用,规范技术调查主体提供的各种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定位。

32. 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推进京津冀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积极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探索推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在推动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京津冀形成协调创新共同体、实现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国际影响

33. 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培养一批敢于担当、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勇于创新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队伍人员分类管理,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增强对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的引领力。

34. 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建立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和培养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行政编制选拔、社会公开招聘、外单位交流与兼职等多种方式选任技术调查官。尝试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调研、培训、考核等工作与法院、选派单位的绩效考评相关联。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根据工作业绩给予兼职的技术调查官相应报酬。依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库,设立全市三级法院技术调查官共享共用机制。

七、推进司法公开,完善调解机制与救济渠道,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5.推进司法公开,实现知识产权阳光审判。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的新途径,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对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网等平台的广泛应用,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的透明化、精细化。运用视频、音频等技术公开庭审过程,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创新庭审公开形式,拓展庭审公开的范围。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分析研发司法数据,加强司法公开的成果应用,提升司法公开的智能化。做好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以及“十大创新案件”的发布工作。

36. 加大调解力度,推进自律性组织建设。继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引导当事人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形成之前。建立与首都城市定位和管理发展相适应的服务创新发展自律性组织,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救济、行政管理与司法保护的对接,加强对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智力支持,为企业创新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37. 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加强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研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12368平台畅通创新主体对法院工作建议的渠道。依托自律性组织,采取多种形式以案释法,帮助创新主体明确法律红线并做好法律预警。通过案例指导明确诉讼预期、提供司法指引。依托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增强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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