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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就照片转发侵权案件作出裁定

发布时间:2018-09-20 来源:www.mondaq.com
标签: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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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摄影师授权一家旅游网站运营商在该网站上公开了自己所拍摄的一张照片。而一名来自德国的小学生随后从这家旅游网站上下载了这张照片(所有人都可以免费访问),并将其作为自己学习作业的一部分而公布在了学校网站上。因此,这名摄影术认为这所学校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原因是他只是向这家旅游网站的运营商授予了使用这张照片的权利。

从初裁的结果来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欧盟法院明确指出人们应该如何根据2001年《版权指令》的规定来构建“向公众传播”的概念。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欧盟法院曾明确指出上述概念会涉及到两种标准。其中,一个标准是某件作品的“传播行为”,另一个则是该作品向“公众”进行了传播。具体来说,就是欧盟法院重申了上述概念“包含在下载未受到限制以及得到版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此前在某个网站上公布的照片发布在另一个网站上”。

为了得出上述结论,欧盟法院给出了如下分析:将此前在某个网站上公布的照片发布在另一个网站上的举动便属于“传播行为”的范畴。因此,转发行为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传播行为。此外,法院还认为,由于该作品是发布在一个未经作者授权的网站上,因此这种传播行为可以被视作是将该作品向“新的公众”进行了公开。除此之外,欧盟法院表示缺少阻止互联网用户下载该照片的技术手段与此案毫无关联。

因此,根据上述概念,即使这张照片已经在未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发布到了一个网上,但是在另一个网站合法转发该版权作品的条件还缺少一个来自作者的预授权。虽然欧盟法院在处理侵权案件时一般只会发出一道叫停版权作品复制的命令,但是这种案件仍会严重影响相关企业的良好形象。因此,在转发照片到其他网站上之前,提前获得作者的同意绝对是一个明智之举。

(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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