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想把“微信”二字注册成商标的要注意了,当心构成侵权!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安徽高院)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微信保健品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微信保健品公司构成对腾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微信保健品公司上诉,维持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认定“微信”为驰名商标,明确应跨类保护,这意味着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及图形享有跨类别保护,其他人不得擅自将“微信”二字注册为商标。
起名微信被诉侵权
公开资料显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等。被诉侵权商标为第9881749号“微信/weixin”商标及第12526566号“微信”商标,由合肥某食品销售公司申请注册,吴某通过受让成为两件商标的持有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后,经吴某授权开始使用两件商标。
腾讯公司在起诉中称,微信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了“微信生榨椰子汁”“微信粗粮红豆”“微信粗粮绿豆”等系列商品,相关产品外包装大多带有“微信”字样,有的商品则使用的是“微信加五角星”商标或“微信矿泉”商标,但核心部分均是“微信”二字。此外,该公司还在中国食品招商网上展示了“微信单品系列”“微信箱装系列”等商品信息,其中“微信绿豆百合”“微信燕麦玉米”“微信红豆薏仁”等罐装产品以及外包装箱上使用的标识与腾讯公司的“微信”logo相似度颇高。
2016年11月29日,腾讯公司委托律师向微信保健品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敦促微信保健品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等。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微信保健品公司起诉至合肥中院。
法庭激辩互不相让
腾讯公司称,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时,微信软件、微信及图商标已经获得了极高的影响力,微信保健品公司在选择公司字号时,应当遵循相关原则,作出合理避让,以防止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从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其他客观行为看,特别是在其网站标注了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微信及图商标,印证了其主观心态系恶意,构成了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此外,微信保健品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规范使用自己持有的注册商标,而系摹仿腾讯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对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腾讯公司请求合肥中院判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不得在其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使用“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对于腾讯公司的指控,微信保健品公司辩称,首先,微信保健品公司与腾讯公司是两类生产经营不同、差别巨大的企业,前者是食品保健品经营企业,后者是提供工业产品和互联网服务企业,公众不会认为两者有关联,微信保健品公司在经营食品茶水饮料上无攀附腾讯公司的可能。其次,微信保健品公司企业名称合法有效,没有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微信保健品公司企业名称系合法登记,另一方面,吴某持有两件被诉侵权商标,微信保健品公司系规范使用“微信”文字标识,以突出公司经营的产品食品,使公众、消费者等便于识别商品来源于微信保健品公司,而非其他公司,更与腾讯公司无关。
“微信”成为驰名商标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字面意思看,“微信”二字与通讯、信息联系密切,而与保健品、食品饮料等商品毫无关联。微信保健品公司作为后成立的食品饮料类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该合理避让腾讯公司“微信”以及“微信及图”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防止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微信保健品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在官网上使用与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标识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和“微信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微信保健品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有必要根据腾讯公司的申请对其“微信及图”商标与该案发生争议时是否驰名作出事实认定。结合该案证据,合肥中院认定腾讯公司的“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据此,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微信保健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及未注册的“微信矿泉”商标、“微信及五角星”组合商标,微信保健品公司的行为属于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均构成对腾讯公司“微信及图”商标的侵犯。
据此,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并召回相关商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微信保健品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安徽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