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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商标?《商标法》是劝我们标新立异,不是逼我们哗众取宠

发布时间:2018-08-31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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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是习用的言简意赅的固定短语或短句。近5万余条的成语大多来源于中国的传统诗词歌赋、历史典故或口头故事,自带“背景光环”且朗朗上口,引无数商家垂青。以成语作为商业标识区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不仅有利于推广企业品牌,还可以提升企业品牌的识别度。

但“网红”烤猪蹄品牌公司——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蹄公司),申请注册“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属于成语的不规范写法,容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驳回申请。福蹄公司不服,便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驳回餐饮公司的起诉。

诸如此类成语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情况频频可见。《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知,除法定限制性条件外,只要商标具有显著性,皆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那么,成语究竟能否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成语注册商标驳回有哪些规则?

一、成语注册商标驳回理由

1)成语注册商标不得“误人子弟”

驳回理由一: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如前文中所提到的“小蹄大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福蹄公司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容易使社会公众将其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诉争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判决驳回福蹄公司的诉讼请求。”此类被驳回的商标,多是用同音字、谐音字替换成语中的个别字,营造同音不同字的“双关”效果,不规范使用成语、词汇,包括“津津友味”、“味所欲为”、“心满意竹”、“有焙而来”等,皆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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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语注册商标不得“胡搅蛮缠”

驳回理由二:成语滥用。

成语的滥用主要是指对成语本身及衍生的含义进行曲解,强行将产品或服务与其产生联系,或超出成语使用的范围,最典型的案例为“实事求是”。2002年至2018年,以成语“实事求是”注册商标案件共9件,其中1件正等待受理,由于“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其他8件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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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语注册商标忌“平庸无奇”

驳回理由三: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成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及适用情境,将其注册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最典型的案例是2007年,广东某食品公司像商标局申请将“德重思弘”、“德业双馨”、“泽心厚道”、“笃学不倦”、“厚德若水”、“慈孝于行”6件商标,注册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但都被评审方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可见,成语注册商标也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具有显著性,然这也是申请人员不好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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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就目前而言,判定商标显著性的特征,通常主要围绕: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制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制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因此,申请人员在选择成语的过程中,也要从这几方面综合权衡意向成语是否符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

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

鉴于很多成语商标都倒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枪口之下,那么这条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16年12月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第九条对其进一步解释:“本条中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并在第(九)款明确:“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也属于“不良影响”范畴。

综上,商标的“不良影响”是以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为逻辑起点,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其中,“公共利益”特指社会整体利益还是“相关公众”的利益还需深入探讨(如微信商标案),在此不做赘述。成语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不同的词性或所指内容,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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