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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可译为"纯裸"易联想"裸体"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8-30 来源:法院
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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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橙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橙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橙果信息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6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第18882599号“pure naked”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橙果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


橙果信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82513号《关于第18882599号“pure nak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

其主要理由是:诉争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橙果信息公司。

2、申请号:18882599

3、申请日期:2016年1月14日。

4、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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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2类3202群组):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葡萄汁;柠檬水;蔬菜汁(饮料);未发酵的葡萄汁;植物饮料;番茄汁(饮料)。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82513号《关于第18882599号“pure nak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6月23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对应的中文含义为“纯裸”,用于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原审诉讼中,橙果信息公司提交了一组照片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英文“pure naked”构成,可被译为“纯裸”,相关公众易将其与“裸体”联想在一起。因此,诉争商标的含义有违我国的公序良俗,也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冲突,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橙果信息公司所持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橙果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橙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王晓颖
审  判  员   王东勇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宋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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