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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粤发改价监处〔201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2:罚款
处罚事由:当事人和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协同调整河砂价格,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和变相固定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了价格水平,损害了河砂需求方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第十六条“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
处罚结果:本机关对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即人民币293,103.61元罚款。本机关对当事人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即人民币1,554,468.06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18-08-14
处罚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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