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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超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3515号“爆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爆单”非汉语中的固定、常见词汇,系申请人独具创意的设计,富有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及使用,增强了其显著性,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爆单”,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显著性。因此,商评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由上可知,商评委驳回“爆单”商标复审申请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是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商业使用中形成了固定、唯一的联系。“爆单”为什么会被商评委认为“缺乏显著特征”呢?这还要从“爆单”的实际含义和使用来看。
“爆单”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复审(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爆单”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大发展而衍生出的一个网络词,并非固有词汇。在网上搜索“爆单”一词,发现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解释,在综合网上各种版本的解释后,小编给出了一个比较通俗易懂的解释:所谓爆单,是指网络商家订单量猛增,远远超过平均水平的现象,说白了就是生意异常火爆,订单应接不暇的现象。那么,在我们的哪些生活场景中会使用到“爆单”一词呢?如果你留心就会发现,每当“双十一”或者“6·18”等的电商平台活动期间,许多电商平台的商家都会挂出“爆单”页面甚至会购买“爆单”符,以祈祷自己能够在活动期间订单暴涨,生意火爆。
双十一期间的“爆单”广告宣传页面(图片来源:网络)
说白了,“爆单”只是一个现象词,并不具备注册商标要求的显著特征,就好比传统汉语中的“火爆”、“兴隆”、“红火”等词语一样,你可以在自己的商品宣传中使用,甚至可以把它印在商品包装上,但是却不能用这样的词来注册商标。小编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了一些常用但是并不具备显著特征的网络词语的注册申请,发现基本上都被驳回了。
(“拼单”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网络词语“开黑”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网红”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词语都可以注册商标,使用网络词语注册商标时,以下几项需要注意:
【1】不得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违反相对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打消傍名牌心理,防止商标近似被驳回。
【4】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如果只想着蹭网络词语的热度,而不考虑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那么注册申请是很有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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