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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先看看这个“椰之恋”包装正面与背面,是不是很容易让你混淆?
前段时间,“椰树”牌椰汁的生产厂家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认为一款名为“椰之恋”的椰汁饮料,在外观上与其产品高度相似,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将该饮料及铁罐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百万。近日,佛山中院对该起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椰树”牌椰子汁的产品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两公司因不正当竞争需赔偿8万元。
案情:饮料罐与“椰树”相似
2016年8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艺×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罐公司”)位于佛山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并查封“椰之恋”椰子汁饮料金属罐8625个。
同年11月,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制罐公司生产的椰子汁饮料金属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椰树”椰子汁饮料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责令其停止仿冒行为并作出消存、罚款等处罚措施。
2017年3月,椰树公司将“椰之恋”所属的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和股东杜某以及制罐公司一并诉至禅城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椰树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一审:应赔偿椰树公司8万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椰树公司成立于1980年,椰树牌椰子汁曾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等。因此,可认定椰树公司的“椰树”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椰子汁产品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依法认定为“知名商品”。
“椰树”牌椰汁包装正面和背面。
此外,“椰树”椰子汁所使用的罐贴于200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该装潢由一系列文字、图形、色彩等排列组合而成,具有独特性,属于依法受保护的特有装潢。侵权产品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8月,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椰子汁商品特有装潢相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因为椰树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三被告的所获利益未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根据三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两公司需赔偿椰树公司8万元,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名品特有装潢受保护
一审宣判后,制罐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椰树公司的椰子汁商品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该装潢所依附的椰子汁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椰树公司在椰子汁商品上使用的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而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来主张权利,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不同手段,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超过保护期,只要权利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附于该商品上的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该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同时,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与椰树公司椰子汁商品的装潢在文字内容以及椰子、玻璃杯图案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上述差异并不影响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的混淆。法院还认为,制罐公司上诉称其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佛山中院依法驳回制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椰树”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过期?
一审被判赔偿椰树公司8万元后,被告制罐公司不服上诉。制罐公司表示,椰树公司就“椰树牌”天然椰子汁的罐贴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超过专利权期限,该专利的相关权利即关于装潢方面的设计元素等已不再为椰树公司独有,相关设计要素与组合方式应由全社会共享,其他人均有权使用。而且,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特有装潢与椰树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罐贴有巨大区别,椰树公司使用的椰子汁装潢亦不断在变更、调整,不属特有装潢。
此外,制罐公司还称,其生产的产品属于半成品,没有流入市场,未对椰树公司造成实际、直接的经济损失。
椰树公司则认为,其主张权利的特有包装为易拉罐罐体,特有装潢为罐贴正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该装潢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比较主要为标语方面的变动,其余主要部分基本一致,其主张权利的特有装潢仍有正常使用并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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