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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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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就废止情况作以下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一些弊端。地方立法不应当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已经不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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