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据外媒14日报道,华为起诉三星电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又有新进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发布的SAS Institute Inc.诉Iancu决定,美国法官再次裁定三星禁令失效。
美国地方法院法官William H. Orrick表示仍然忠于他4月份的裁定,认为华为不能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三星电子可以继续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智能手机。
三星对华为的两项专利诉讼提出多项主张,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进行了复审。尽管华为更专注于USPTO的结果,但SAS案改变了这一切,因为这将使得专利审查上诉委员会(PTAB)的双方复审程序(IPR)效率更低。
Orrick再发声明,已经考虑过并拒绝了华为的申诉,“华为没有说服我,我不觉得我的决定是错误的。”USPTO已经对相关专利进行了复审,也指出了华为专利失效的可能性。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FRAND原则的许可问题,华为在美国提起的诉讼先于在中国的诉讼,深圳中院先判定三星侵权,这样美国法院再审查 FRAND 就毫无意义。
今年4月,Orrick在裁决书中称:“中国法院之前的裁决,会让当前正在旧金山法院进行的‘违反合约案’变得毫无意义,该期间内对三星在中国市场的运营会造成极大风险。”
此前,集微网曾报道过,美国法院认为深圳法院的这项判决能直接导致三星在中国的工厂停产,对三星的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美国法院考虑审理三星和华为的许可是否违反 FRAND 原则(公平、合理和不歧视原则),认为三星和华为在加入 3GPP 标准时承诺遵循 FRAND 原则,禁令救济是受限于合约 FRAND 许可义务的;
其次,华为在标准专利许可的承诺中涉及了全球的专利组合,双方都承认中国的这两个专利也在全球的专利组合中;
最后,华为在中国的专利诉讼胜诉,给三星增加了外部压力,因此有可能迫使三星接受不符合 FRAND 原则的许可费。
今年一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禁止三星在中国生产并销售该公司的4G LTE标准智能手机。实际上,深圳法院判决三星停止侵权时留有一个条件:如果原告和三星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原告同意,不执行本院停止侵权的判项,应予准许。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