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8-05-30 来源:知产力 作者:徐卓斌
字号: +-
563

作者:徐卓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该法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经营者的损失计算,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又根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则其应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1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赔偿数额依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3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的方法予以确定。修法前后相比较,除了法定赔偿上限数额得到较大提高之外,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司法实践中,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例较少,多数案件由法院在法定数额内进行自由裁量,其主要成因是举证不积极和举证困难,导致长期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赔偿数额低位徘徊。因此,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理应受到当事人和裁判者的重视。

实际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三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间存在顺位,即先依据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获利,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300万元以内判赔。实践中权利人主张实际损失,主要依据有研发投入、订单数量×平均利润等。直接依据技术秘密研发投入主张实际损失,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的,应根据相关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迳行依照研发投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商业秘密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向社会公开,也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而言,未公开的实际损失较小、已公开的则实际损失较大。权利人之实际损失,实际上是指权利人应得收益之数额,即若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本可获得的利润,如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失去的订单数量,一般可推定侵权行为人新增订单源自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失去的订单,权利人可依据侵权行为人订单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主张赔偿额,如果证据确凿可信,甚至可依据权利人的利润率确定,但对权利人的举证水平有较高要求,对于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均须有比较明确、直接的证据。当然,精确计算在任何法域都是一个难题,因此司法实践中无须追求数字精确性,在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体现司法的自由裁量特性,允许依法估算、依法根据案情确定合理比例等。

侵权获利

侵权获利本质上是被告基于其侵害行为而获取的不当得利,将该不当得利归于权利人的基础在于被告利用了其不当获取的商业秘密,由此获得的利润没有正当性,因此即使原告自身并未利用其商业秘密或者被告侵权获利超出原告实际损失,这部分侵权获利仍应归于权利人。从司法实践看,证明实际损失难度较高,以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相对容易,因侵权获利证据相对而言较易获得,比如侵权产品销售量、行业平均利润率,如果被告是上市公司,则相关数据往往在公司公告中直接体现,上市公司的公告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其自认的依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企业行为比例很高,企业因管理之需要,会留下大量的书证,如账簿、仓库台账、发票存根、缴税凭证等,这些资料为统计企业侵权获利数额奠定了坚实基础。权利人还可以积极主动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如公开信息调查、侵权现场调查、公证取证乃至证据保全的方式获取证据。简而言之,法律只是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但并未限制证据形式,如何去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有待于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判断,最终的目的则是要构建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值得强调的是,原告能够提供的通常是被告企业获利总额之证据,而要证明侵权获利必须要有涉案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获利中贡献率的相应证据,因利润有各种来源因素,一般难以认定被告经营所获利润皆归因于系争商业秘密,贡献率证据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证明、权威研究报告、专家证言等形式提供,并最终由法院依法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法定赔偿

由于举证的问题,当前多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运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某种程度上导致赔偿数额整体偏低。但是,在法定数额之内仍表现出较明显的浮动,实践中有一些高额判赔案件,其中可能有自由裁量的因素,但也意味着当事人举证仍影响着法定赔偿额的确定。司法实践中,不乏法院超出法定限额确定赔偿额的案例,甚至可以认为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种超越法定赔偿、又不同于依据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方法的赔偿数额确定方法,如果一定要对此种赔偿方法定性,那么其应仍属于依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范畴,只不过此时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并非能够精确计算,而是法院根据案件实情酌定的结果。当然,权利人应当提供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至少可以据此计算出销售额或利润总额等的基本数字,使后续的酌定有所依据。事实上几乎没有案件直接按照原告实际损失或被控侵权人的利润来确定赔偿额,而是一般先得出损失或获利必定超出法定限额的结论,然后在法定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

(本文仅阐述个人学术观点,并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