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欧盟《商业秘密指令》应最晚于2018年6月9日在英国实施,英国政府在对技术咨询作出的回应中确认已经对拟议的英国法规作出进一步的修改,该法规将在递交给英国议会时对外公开。
具体而言,一些引起混淆或限制上述指令实施的定义已经过重新修订。有关方对“侵权者”的定义与共谋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交集提出质疑后,英国政府澄清道,拟议法规将只适用于民事程序。受访者关注的问题是提起诉讼的建议时限。英国政府现已确认,在某些情况下,《1980年时效法》第36条和英格兰的等同法律允许不对禁令和其他公平合理的救济措施实施时效限制期规定。该规定将因拟议法规而失效。
普通法规定的违反保密责任的行为与拟议法规之间的相互影响将得到澄清。如果《商业秘密指令》已经作出相关规定,那么其他条款将无需实施。例如,普通法规定,法院将保留授予公平合理的损害赔偿以及在法律诉讼中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的酌情权,而拟议法规只对后者做了相应规定,那么法院将只保留在法律诉讼中保护商业秘密保密性的酌情权。
普通法与拟议法规之间存在差距,目前法院判决并未规定收到临时命令后提起诉讼的时限。英国政府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实施相关条款来澄清这些问题。在英国政府试图确保《商业秘密指令》在英国管辖区内贯彻实施时,拟议法规本身以及其与现行普通法和立法立场之间都存在重叠。即使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有权下令对违反保密责任的案件判决进行公开,但英国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法院并没有此类权力。英国政府的回应是改变拟议法规,严格遵守《商业秘密指令》,以充分实现一致性目标。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