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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5月15日下午,瑞幸咖啡临时召开发布会,就星巴克涉嫌垄断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问题,为现场记者做了介绍。
瑞幸咖啡副总裁郭谨一表示,在2016年和2017年两个最近的年度里,星巴克在中国咖啡馆服务的市场份额是57.5%和58.6%;在连锁咖啡馆服务的市场中,其份额高达78.8%和80.7%;门店数量占连锁咖啡馆总数的58.6%和61%;交易总笔数占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的71.4%和73.3%。
星巴克在咖啡馆服务市场,尤其是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订立排他性的“独家购买”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自己进行交易。
郭谨一介绍,今年以来,瑞幸咖啡为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在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尝试接洽一些高端商务写字楼的业主,希望租赁他们闲置的商业区域,用来开办连锁咖啡馆。但商洽之时,却被这些业主告知:因为星巴克与之签订的在先“店铺租约”中含有排他性条款,因此空闲的区域不能租赁给同业竞争者。
此外,近期也有多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的供应商反馈,星巴克责令其必须进行“二选一”式站队,也即服务于星巴克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向其他同业竞争者供货或者提供服务。
星巴克利用自己的先占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在其进驻高端商务写字楼,与业主签订“店铺租约”时,大量采用自己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严辞约定排他性条款。包括要求出租人确保在租赁区域内,不存在:
1、商号或者店名中,包含“咖啡”的任何商家。
2、销售独立品牌的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饮料的商铺或摊位。
3、无独立咖啡品牌,但连续一个月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类饮料销售的商铺或摊位。
4、经营 Costa、太平洋咖啡(Pacific Coffee)、漫咖啡(MAAN coffee)、两岸咖啡(C. Straits Cafe)等所列清单中的连锁咖啡馆。
星巴克的排他性条款,给与之签订“店铺租约”的业主均设定相同义务:限定交易相对人在租赁期限内,只能与星巴克进行店铺租赁。换言之,只要其与星巴克订立门店租约,就不得与其他咖啡馆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否则即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星巴克以“店铺租约”的格式合同,明令排除其他同业竞争者进驻其排斥区域正当经营,属于排他性的“独家购买”行为,涉嫌订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星巴克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拥有有效控制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在这种背景下,其一方面密织自己连锁经营的网络,通过蓄谋布局、分步实施,构筑起星巴克连锁咖啡馆服务的网络体系,另一方面又以排他性“独家购买”方式,建立闭环结构,通过“店铺租约”约束对方当事人排挤自己的竞争对手,借力出租人传导其市场支配力量,阻碍正当竞争,筑牢寡头地位。
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星巴克与交易相对人的排他性约定,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星巴克进行交易,也同样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瑞幸咖啡的委托律师认为,星巴克以格式合同单方面设立排他性条款,已不是提高连锁咖啡馆服务的竞争门槛问题,而是在其先进入的区域内,推行“二选一”的机制,完全禁止同业竞争者的存在。从性质和程度看,已超过一般性限制竞争的标准,而达到排除竞争的程度。
鉴于星巴克涉嫌垄断的行为,损害了咖啡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阻碍了瑞幸咖啡的正当经营活动,瑞幸咖啡就星巴克涉嫌垄断的行为,拟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并同时向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投诉,请求司法和执法机关责令星巴克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解除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排他性条款,不得继续与合同相对方签订排除、限制正当竞争的排他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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