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2018年5月1日,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律师Mark Speegle就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报告中所提到的关键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USTR报告为美国所关注的知识产权政策提供了明确参考,但结论是否客观难以确定。USTR结论必须在特定情景下加以理解,且要与现代学术研究的结论进行比较。
2018年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的调查报告,并得出结论:“中国技术驱动的核心方式是利用中国政府的政策收购国外技术,但这种做法不甚合理,会限制美国贸易”。USTR调查主要集中于4项中国政府被指控的不当行为:
(1)使用行政审批、合资企业/外资要求及其他机制,迫使美国企业向中国企业进行技术和知识产权转移;
(2)美国和中国企业间协商需遵循非市场许可条款;
(3)对美国企业进行系统性投资,以获取技术和知识产权;
(4)支持知识产权的网络剽窃。
根据现行美国法律,这4类指控与行为实际违反知识产权法的程度有所不同。所声称的中国对网络盗窃的支持可能会违反美国知识产权法,如盗用商业机密。同样,除了潜在的反垄断问题外,商业上强制公司知识产权转让并不一定会违反美国法律。实施强制性不良许可条款与标准必要专利背景(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SEP)下的许可纠纷类似。但是,这种类比方式有一定局限性:SEP许可的争议实际上是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美国公司)所要求的条款,而非被许可人(中国公司)可以要求的条款。
无论USTR报告所提到的行为是否实质上触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但是所宣称的行为确实影响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但近期中国专利诉讼的学术调查表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对外国公司的保护正在发生改善。2006至2011年间对中国471件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发现,“外国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表现优于中国公司”。对1600多项裁决的调查发现,在中国法庭上,外国原告比国内原告赢得专利侵权案件的概率略高(84.35%∶79.84%)。外国公司在中国推行专利的相对成功率似乎与中国存在保护主义的说法有所矛盾。但是,这些数字不能说明ABA LPL部门所指出的著作权和商业机密保护薄弱的具体问题。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发表讲话旨在缓解与美国的贸易紧张局势,并声明中国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USTR报告表示,尽管有一些改善迹象,但美国公司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有疑虑。目前问题是这种质疑态度是否合理,或者说中国近期积极迹象是否准确反映了实际变化。USTR报告显然在这方面持质疑态度,中国近期安抚措施是否足以抵消潜在关税,还有待考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