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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影视版权保护如何升级

发布时间:2018-05-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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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的资源、丰富的渠道、便捷的操作,使互联网一度成为盗版影视作品泛滥传播的重灾区。

不过,随着近年来有关部门对侵权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正在改善,越来越多的人主动加入到“支持正版、打击盗版”的队伍中来。

尊重版权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今年4月26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这一天公布了“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就与网络盗版影视有关。

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天津市公安部门对“吉吉影院”网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4年6月起,秦某向胡某租赁服务器,设立“吉吉影院”网,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近7万部影视作品侵权链接,日均访问量10万人次,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近100万元。

2017年8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2017”专项行动中打击网络影视侵权盗版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之一。迄今为止,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已经连续开展了13年,力度逐年升级。来自国家版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的专项行动共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达1.07亿元。查办大案要案的数量和处罚力度空前,显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已经形成。

严厉打击的直接成果,就是“片源越来越难找了”。有网友表示,以前网上有许多资源,甚至有些还在影院上映的影片也能在网上找到,“但这两年明显难多了,经常访问的网站关了一批又一批。”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版权社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正在逐步形成。”在日前召开的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

随着网络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网络版权市场迎来了从流量经济向内容经济的结构性转变。《2017中国网络视听研究发展报告》显示,在我国网络视频用户持续增加的背景下,用户视频付费意识已经养成,2017年,视频网站付费会员总数达1.7亿人次。“为正版内容付费”,逐渐成为网络视频用户的主流选择。

网络侵权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

从最早的盗版光盘到层出不穷的“字幕组”,再到遍地开花的网盘……短短10多年间,影视侵权形式换了一拨又一拨,都与技术的更新迭代紧密相关。

“目前,影视侵权主阵地已经从盗版光盘转移到了互联网传播,盗版资源分布在网盘、空间、内容聚合型平台等各个地方,其中侵权最严重的就是‘三无网站’。这些‘三无网站’没有任何资质,也不向网民收取任何费用,获利渠道主要是通过广告联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对这些“三无网站”打击、维权的难点,就在于这些网站没有登记备案,也没有联系方式,有的甚至服务器都不在国内,“如果仅仅是关停域名,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打击最有效的办法是断绝它们的资金来源,即断绝广告联盟的收入,但这还存在争议。”

白云山是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检察官,近年来办理了多起网络视频侵权案件。她发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影视侵权盗版逐渐呈现“去中心化”的特征,即从以往利用单一的网络平台,如电商平台、网页等方式,逐渐向利用多平台领域相互关联作用实施侵权行为。

“比如云盘空间正逐步取代传统网站,成为侵权资源的存储空间。行为人通过云存储平台存储侵权资源,通过发送链接,或者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激活码等方式,让用户自行从云盘中提取盗版作品。”白云山说。

网络侵权的新特点、新情况增加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由于侵权人发布侵权信息的平台并不固定,在锁定侵权人方面存在相当难度。此外,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也给打击利用云平台侵权行为造成了不利影响。”白云山说。

《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中也提出,随着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演进,新型侵权形态层出不穷,给网络版权执法带来困难。以网盘侵权为例,侵权入口、播放器、内容存储均由不同主体各自提供,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追责比较困难,需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度,构建网络版权维权的司法、行政对接平台,实现诉讼维权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对接,才能逐步破解这一版权保护难题。

提升司法打击盗版力度

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武器。如何提升司法打击盗版力度、用好法律武器,是司法机关需要着力研究的课题。

在朱巍看来,目前网络影视侵权的违法成本还太低,“一个非法资源一个星期的点击量有时候就能高达几百万次,从中获取的广告收益远远超过可能需要赔偿的金额。”然而,目前对于侵权盗版的处罚力度并不算重,法律所起到的威慑力度也有限。

“应当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体现损害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情节相适应,使司法实践与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需求相适应。”朱巍表示,在互联网著作权领域还应加大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尽量减少侵权造成的损害范围。

此外,网络影视侵权盗版的新动向也需要相关部门尽早着手研究。“我们发现,目前不少网络视频网站都存在用户将影视剧切割成短视频片段后上传的现象,还有些用户利用剪辑、配音等手段,对影视剧片段再度创作,这些行为是否涉嫌侵权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研究,并明晰法律认定。”白云山表示,希望司法机关能及时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引作用和示范作用,明晰法律认定和证据标准,既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办案标准,也有利于加强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有关专家表示,影视作品是典型的“注意力经济”,既需要快速有效的传播渠道,又需要强劲有力的版权保护。在互联网不断催生出新经济、新业态的当下,只有全社会协同努力,创新版权保护的方法,升级作品保护的思路和机制,才能实现保护版权与提升传播价值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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