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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是否抄袭需要更加明确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1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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戛纳电视节上,国际节目模式保护协会称,在中国国内大火的《偶像练习生》对韩国综艺《produce 101》的抄袭度达到88分(满分100分),刷新“世界纪录”。据韩国制作公司现场播放的对比视频,两档节目从模式、舞美甚至到片头几乎全部相同(4月15日界面新闻)。

综艺节目抄袭被媒体报道了多年,但让很多人疑惑的是,这些被抄袭的剧目创作者为什么不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创作权呢?恐怕这些被抄袭的节目创作者们也知道,即便起诉也未必能赢得官司,所以这些年来虽然不断有节目被抄袭,但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并不多。这也是“抄袭”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被抄袭者之所以不起诉“抄袭者”,是因为当前所谓综艺节目的抄袭和一般的抄袭有很大不同,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但综艺节目所谓的抄袭不是内容上的抄袭,而是模式的“抄袭”。

说这些节目抄袭,是感觉到这样的节目模式和另外一个节目相似,而这样的模式往往只可以意会,不存在“有形复制”,是“模式”抄袭。“模式”抄袭算不算抄袭,现在还存在不少争议,也难以把握。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很多“模式”是一个概念、一个风格,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这样的模式是思想类别的。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对思想、概念是不予保护的。毕竟很多所谓独创作品的思想都有借鉴别人的思想、概念,同一个思想、概念下可以创造出很多的作品。如果过多地对这样的模式进行保护,则不利于文艺的发展。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有的模式是具有有形要素的,具备作品的特征。就像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这样的模式具有了有形的要素,所以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模式”规定,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模式”是属于思想、概念、风格等范畴,法律不予保护;什么样的模式不属于思想、概念、风格等范畴,而是具有有形的要素,从而纳入保护范围。对于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模式”,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就进行严厉打击。

只有这样保护有“著作权”的综艺节目,才可以既保护综艺节目,避免同质化严重的综艺节目出现,也避免出现过度保护,鼓励创作,从而达到繁荣电视节目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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