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恒业公司)、上诉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简称西湖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水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科水景公司一审起诉称,青岛世博园天水喷泉项目的设计及喷泉编曲工作由中科水景公司完成,西湖管理处称西湖音乐喷泉要进行整体改造、到青岛实地参观考察时,表示希望将西湖改造工程交由中科水景公司完成,中科水景公司应其要求详细向其介绍天水喷泉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提供了天水喷泉项目的核心材料。但随后西湖喷泉项目的中标人是中科恒业公司。后中科水景公司发现西湖音乐喷泉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编曲与中科水景公司为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音乐喷泉完全相同。西湖管理处、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中科水景公司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中科水景公司对两首音乐喷泉编曲享有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科水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虽然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考虑到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曾接触过中科水景公司的相关喷泉视频、资料,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的喷射效果与中科水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喷泉音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构成侵犯著作权,判令二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中科水景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并未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将于2018年4月底对该案进行宣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