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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如何进行“撤三”答辩

发布时间:2018-04-12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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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和智能设备的飞速融合发展,既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也为商业领域带来了巨大商机。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一些优秀的电商平台已经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如淘宝、京东、亚马逊、唯品会、一号店等等。商业领域的繁荣促进了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

由于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很少有甚至没有纸质的交易文书等证据材料,导致许多企业在“撤三”答辩中无从下手,甚至由于提交的证据太差而丢掉了商标专用权。电子商务究竟该如何提交“撤三”答辩证据?笔者总结以下内容,仅供读者参考。

一、“撤三”证据应具备的五个基本要素 

第一,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为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这里强调商标使用人应有合法使用权,若许可他人使用应该提交相应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

第二,应该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

第三,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中国大陆。若商标使用的全过程与中国大陆毫无关联,其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商品(服务)。准备答辩材料前应明确被提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哪些,有针对性地整理使用证据,避免“答非所问”。此外,答辩证据还应体现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若未体现商标或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外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其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第五,商标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二、电商企业如何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知晓以上基本要素后便可有针对性的整理证据,下面以第4919205号“i-Pmart”注册商标的“撤三”案件为例展开分析:

该商标由艾蒲玛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5类“通过互联网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注册人是一家马来西亚公司,主要的经营方式是通过ipmart. com网站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在线销售服务。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注册人在中国深圳等地开设工 厂及仓库的照片;运营网站上展示和销售中国产品的网页截图;通过网站销售产品,从中国深圳发往西班牙的销售发票等。

本案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均在醒目位置体现了涉案商标,其通过运营网站进行在线销售的行为 与其注册在第35类上的服务相符;注册人是境外企业,但在深圳等地开设工厂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中国大陆使用涉案商标进行了生产加工,且提交的网站截图体现出其展销的部分产品原产地为中国;注册人提交的销售发票证明其销售行为发生在限定的三年期限内,是真实有效的商业行为。通过核查,开具该发票的中国公司确为注册人投资成立。综上,商标局裁定艾蒲玛有限公 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撤销申请并作不予撤销决定。

从该案可以看出,电商类案件答辩并非无迹可寻,区别于其它类型案件的地方在于,此类案件多以网络证据为核心,做好该核心部分的答辩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整理出主要的网络证据。例如:运营网站截图;网络成交记录;与客户的来往邮件;在线广告宣传;网络媒体报道;电子协议及票据等。二是提高网络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证据材料的公信力和证明力;证据材料不可模糊不清,确保证据内容清晰可见易于辨识;优先提交体现商标和商品(服务)的证据;优先提交体现日期的证据;优先提交主流权威媒体的网络报道等。

除核心证据外,还可以通过提交辅助证据来完善证据链,提高证据的完整性。常见的辅助证据有:与电商平台签订的加盟协议及相应票 据、域名注册证及相应的服务协议及票据、营业执照及缴税凭证、荣誉证书、资质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证人证言、产品合格证(商品类)、原材料采购协议及票据、委托生产协议及票据、运单、检验检疫证明、进出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场地租赁合同及票据(服务类)、从业人员技能证书、服务协议及票据、服务内容说明书、采购设备合同及票据等。前述 “i-Pmart”“撤三”案件中的答辩人正是将其网络证据与辅助证据很好的整合在一起, 从而使各项证据相互印证,既体现出了网络证据的特点,也弥补了网络证据证明力较弱的短板,最终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提交的各项使用证据不能前后矛盾,各部分证据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证据材料应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单独的一项证据很难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单方出具的自制证据也无法产生足够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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