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因认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告传单中擅自使用其名称进行宣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培训的行为,赔偿损失8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级以上报纸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起,中公教育在其办公楼周边发放招生宣传广告传单,内容都是针对原告招聘岗位设置的培训课程,传单中还印有“中公农商行面试课程”、“中公农商行网校课程”、“中公农商行备考QQ群”。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多次对被告进行口头警告,但是被告并没有停止借用原告名义宣传的侵权行为,反而自2016年开始更加猖狂地到原告办公楼大厅拉拢生源,并散发印有“农商选中公”、“中公农商行”等字样的宣传报纸和测试题。原告认为,原告享有名称权,被告故意将“中公”与“农商行”字样捆绑在一起对外宣传,很容易使人产生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的误解,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