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商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其通过B公司对外承接业务的内容和特点,经调查发现B公司在其主要经营地非法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软件,故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现场抽查了9台笔记本电脑均安装了被控侵权软件。B公司抗辩,该9台电脑均为员工个人所有,基于员工流动性较大的现实情况,公司也无法对员工的电脑软件进行检查,侵权软件的安装使用行为是员工个人行为,B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B公司对员工自购电脑完成公司经营任务给予经济补贴。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未能提交合法购买、使用正版软件的证明,未尽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义务;B公司基于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使用侵权软件的行为,实际成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用户,应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判其赔偿A公司200多万元。
案例评述
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私自下载、安装、出租、上传盗版侵权软件,否则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本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一方面需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提高正版化意识,另一方面需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正版化要求的制度或员工手册。即便员工个人复制安装侵权软件,一旦与企业经营行为之间挂钩,企业又未尽到监管义务,就有可能为此买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