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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限

发布时间:2018-03-2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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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新华字典”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法院的判决必将有利于防止该驰名商标再次被侵权

  

《新华字典》在无数中国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具有“国典”之名。该辞书在触网后华丽变身的同时,却因“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而引发纠纷。近日,“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2月27日《经济日报》)。

  

这起纠纷,是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诉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也就是说,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新华字典”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法院的判决必将有利于防止该驰名商标再次被侵权。另外,这一判决对于其他出版社、商家也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即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意识到某些驰名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仍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中就有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显然,这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补充性保护规定。按理说,持有人应当对驰名商标依法进行注册,这才是最好的保护,不过出于种种原因,某些驰名商标之前未被注册。

  

法律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依据,司法机关为商标持有人提供救济渠道,就能防止那些目前尚未被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所以,“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带来的启示之一是,只要持有人为驰名商标付出心血,这种商标得到广泛认可,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无需担心维权无门,因为司法机关会主持公道。

  

同时,该案也提醒商标持有人及时依法注册驰名商标以避免陷入纠纷。假如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早就把“新华字典”注册为驰名商标,也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了。虽然法院判决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相信原告围绕纠纷所产生的隐形耗损也不低。

  

此外,该案件也带来另外一些启示。比如,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应该进一步加强保护,这不仅能够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也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健康秩序的需要。因为类似于“新华字典”这样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不仅代表着一种辞书、一种商品,也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商品。

  

目前,现行法律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相对比较完善,而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仍有不足。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就曾撰文指出,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较为欠缺。虽然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过修订,但该法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虽说现行商标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这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不重要。即便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是受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保护的,“新华字典”纠纷案判决就是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一个生动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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