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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问题一:灯光秀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作品?
问题起源在于这样一种主张:埃菲尔铁塔灯光秀是一件独立于建筑本身的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游客拍摄和发布埃菲尔铁塔夜景照片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该法典“保护一切智力作品的著作权,而不问作品的体裁、表达形式、艺术价值或功能目的"。(引自黄晖.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M]. 商务印书馆, 2017.下文引述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条文均来自此作品。)其中,建筑作品也受到著作权保护。埃菲尔铁塔主体建筑无疑属于建筑作品,但始建于1889年的埃菲尔铁塔已经因保护期满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判断灯光秀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作品,需要理清灯光设计和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如果灯光设计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或者灯光设计在著作权问题上依附于主体建筑的著作权而存在,那么埃菲尔铁塔的运营方显然不能就灯光设计本身主张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反之,如果灯光设计在法国著作权法的语境下可以脱离主体建筑而独立存在,那么灯光秀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作品。
在灯光秀与主体建筑关系的问题上,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法国最高法院曾在1992年3月的判决中认为,埃菲尔铁塔百年庆典设置的灯光效果构成“视觉创意”,因此受到法国著作权法保护。而我国有学者认为,不论是从合作作品和结合作品的角度来看,还是以《法国民法典》添附规则为依据分析,埃菲尔铁塔灯光秀本身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作品,灯光设计的艺术价值依赖主体建筑的结构而存在。(柯林霞. “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之辩[J]. 电子知识产权, 2016(4):52-57.)
问题二:若灯光秀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运营方是否有权限制游客拍摄和公开照片?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一章第L.111-1条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所有权。该权利包括本法典第一卷及第三卷规定的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若灯光秀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则灯光秀的设计者和运营方对其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智力方面的权利(以下简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夜景侵权”之说的主要依据是运营方享有复制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1条规定,“属于作者的使用权包括表演权和复制权。”第L.122-3条对复制权中“复制”一词的含义和基本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复制是指以一切方式将作品固定在物质上以便间接向公众传播。复制尤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印刷、绘画、雕刻、照相、制模及一切平面和立体艺术的手段、机械、电影或磁性录制。”可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复制的定义包含两个要素:其一是行为要素,即将作品固定在物质上,而不关注复制的具体方法;其二是目的要素,即这一固定是为了便于间接向公众传播。游客拍摄埃菲尔铁塔夜景的行为无疑满足了复制的行为条件,但细究复制的目的条件,“公众”在“拍照侵权”语境下的一般理解是不特定的网络用户群体,若游客拍摄埃菲尔铁塔夜景仅为收藏纪念,或以分组可见形式与亲朋好友小范围分享,其摄影目的是否满足“公众传播”条件、其拍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尚需商榷。
退一步讲,即使游客拍摄埃菲尔铁塔夜景照片的行为构成复制,“夜景侵权”之说的成立仍然存在疑点。这一说法的主要依据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4条对复制权的保护:“未经作者或其权利所有人或权利继受人的同意,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表演或复制均属非法。”但第L.122-5条紧随其后,对复制权进行了描述与列举相结合的限制:“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完全只供复制者私人使用而非集体使用的、在合法来源上实现的拷贝或复制,但不包括与原作品创作目的相同的艺术品拷贝,也不包括依L.122-6-1条Ⅱ规定条件制作的备份拷贝之外的软件拷贝及电子数据库的拷贝和复制件。本条所列例外情形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得不当损害作者的正当权益。”灯光秀的创作目的在于装饰主体建筑,夜景照片的传播显然不会影响灯光秀功能的实现,因此有关“夜景侵权”之说的争议可转化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游客拍摄并分享照片的行为是否满足“完全只供私人使用”的条件?第二,游客分享照片的行为是否损害作者的正当权益?
法典未对“私人使用”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因此“夜景侵权”之说是否成立,取决于游客在社交媒体公开夜景照片的行为是否属于“供私人使用”,以及“私人使用”这一表述应该如何理解。如果“私人使用”的含义是“仅作个人收藏纪念之用”,那么游客的“晒图”行为可能涉及侵权;如果“私人使用”是与“商业用途”对立而言,那么游客在脸书分享夜景自拍的行为则无侵权之虞。
笔者认为,游客在社交媒体分享照片的行为也属于“私人使用”。“照片公开”与“私人使用”之间似有矛盾,但考虑到旅行摄影的本质,普通游客发布夜景照片应属“私人使用”范畴。根据对“使用”的一般理解,“使用”以目的为前提。发布者的亲人、朋友乃至与其素不相识的某一社交媒体用户固然可以经由网络接触到埃菲尔铁塔的夜景图片,但这一接触没有预先目的,照片的浏览者并没有“使用”照片,照片的唯一使用者是其发布者。游客分享和传播旅行图片不但不会侵害运营方的正当权益,反而有助于增强埃菲尔铁塔灯光秀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对埃菲尔铁塔灯光秀的运营起到积极正面的宣传作用。
实际上,正如埃菲尔铁塔运营方在官网问答版块指出的那样,摄影者的身份和目的不同,运营方对其摄影行为的限制也不同。埃菲尔铁塔在白天完全处于公共领域,在白天拍摄埃菲尔铁塔的照片是免费的;使用埃菲尔铁塔的夜景照片需要运营方的授权。普通游客为私人用途拍摄埃菲尔铁塔的照片无需事先协商,而专业摄影师必须与运营方取得联系。目前,埃菲尔铁塔运营方尚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起侵权诉讼。
问题三:若运营方向游客追责,实际效果将会如何?
即使埃菲尔铁塔运营方认为游客“晒照”的行为构成侵权,在追究责任与请求赔偿的问题上恐怕也是有心无力。每年观赏并拍摄埃菲尔铁塔灯光秀的游客达数百万之多,他们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仅确定“侵权”游客的联系方式,就是一项成本高昂的浩大工程。从诉讼利益的角度来看,向游客追责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不成比例。
考虑到“侵权”游客的不同国籍,运营方向外国游客提起的诉讼属于国际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管辖权问题。根据普通国际裁判管辖规则中的被告住所地原则,被告处在被动地位,为保护其利益,运营方可能需要在被告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李旺. 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二版)[M].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不同国家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各有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实体规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运营方因此面临败诉风险。
或许是基于以上的诸多困难,埃菲尔铁塔运营方虽然在官方网站针对夜景摄影的不同情况发表了权利声明,却始终未曾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由此观之,我们很难不怀疑埃菲尔铁塔灯光秀所谓“版权”存在的意义。
埃菲尔铁塔灯光秀的“独立版权”更像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隐喻,提出了一连串知识产权扩张时代必须面临的问题。对公共建筑进行的修饰是正当的艺术创造还是变相的“版权复活”?对灯光设计提供的保护会引导艺术创作的繁荣还是挤压公共利益的实现?国际交流的现实需要呼唤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统一,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和利益冲突却阻碍着统一的推进。
又是夜幕降临,华灯初上。流光溢彩的“灯光秀”终有尽时,而它引发的争论和探索却永远不会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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